为确保供热企业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生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6号)规定,现将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不同类型供热企业计算方式
1. 专业供热企业
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兼营供热企业
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自供热单位
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供热企业定义
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三北"地区范围
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长兴岛经开区税务局
编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