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小邸是一名退伍军人,由于之前都在部队服役,所以对于个人感情问题的考虑较少,回到家之后,从当地婚介所寻求帮助,希望能够找到意中人。
家里也一直催促小邸的婚事,婚介所的老板表示这件事就包在他身上,果然在2018年2月22日就为小邸安排了一次相亲见面活动。
前来赴约的是一个当地女孩王某,据老板所说,王某的各项条件和小邸都很匹配。两人简直是天作之合,有老板的一顿猛夸,小邸的心里狂喜。
由于先入为主的观念,小邸非常认可王某,甚至有高攀的感觉,在见面后两人单独开车到县城北河边上玩。
原本小邸还担心自己的笨拙不一定能让人满意,没想到两人聊得很投机,这也加剧了小邸对王某的喜爱,郎情妾意,干柴烈火,就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就是无限的回味,然而送回去的时候还笑颜如花,到了晚上婚介所老板却私下找到小邸表示王某对他不满意,后悔发生关系。
老板暗示让他拿几万元补偿,小邸人都傻了,这怎么回事呢?明明就挺和谐的呀!但是老板叫出了王某,王某面若寒霜,一言不发。
小邸随即反应过来,翻脸比翻书还快,王某等人肯定是要敲诈,刚刚从部队归来、铁骨铮铮的汉子当然不会受这种胁迫。
婚介所老板打电话报警,家里人还是为了平息事端选择给钱,但小邸坚决不同意,
因涉嫌强奸,刚硬的小邸没有多少为自己辩驳的机会。
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期间虽然有部分警员怀疑案件的真实情况,但面对王某一口咬定也无计可施,小邸12天后被逮捕。
婚介所老板和王某共同发起对小邸的指证,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其中的主要事实只有当事人双方清楚,所以小邸单方面的说法没有佐证。
综合考虑双方的信息,王某得到的支持更多。小邸和家人坚持上诉,终于在2021年12月16日,得到了警方对案情的新发现,省高院决定进行再审。
以案释法
法律的执行与判定需要足够的证据佐证,尤其是对于受害者一方的口述证词,以及第三人的证明,在诉讼中会处于优势地位。
在相关刑事案件中,公众舆论会偏向于受害者,尤其是对于性别差异产生的人身侵犯类案件,基于惯性思维也会对小邸产生恶意。
从执法者的角度来讲,更多的要保持平等和情绪稳定,切实以正常的眼光看待具体案件,减少主观情绪上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干扰。
上述案件中的小邸被警方和法院认定有罪,而且经过上诉也没有改变判决,直到小邸服刑完毕才再次上诉,足以说明司法机构的视角中王某更可信。
而强奸类案件的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人的主观意愿,被害人承诺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妇女本身的意愿是其主观思维决定的,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两人确实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指控小邸是非常有力的。
再加上有婚介所老板作为中间人的指证,成功的将小邸法办了,从要钱私了的情节其实可以怀疑王某的主要目的。
婚介所老板所发挥的作用也更像一个帮凶,在首次见面就发生关系确实不太符合常规进展,本案从不同视角看会有不同的代入感。
王某先答应,后反悔的情况如果属实,那么小邸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事后责任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事发当时表示同意就形成违法阻却。
法律上应该承认王某对小邸的行为有过肯定,不属于违背意愿发生的关系,而后续谋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要钱不成就实施诬告,致使小邸被判刑,对此王某和婚介所老板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可以从婚介所以及王某向小邸家人索要钱财的证据入手,这部分记录能够明确王某一方的主要动机。
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即使被诬告,一时难以明辨,也要坚持正义立场,绝不轻易动摇。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