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翻倍牛股突发重大诉讼
创始人
2026-02-07 23:10:06

2月5日与6日,田中精机(300461)连续“20cm”涨停,最近半月公司股价已经翻倍。6日晚,公司披露重大诉讼称,公司此前一笔1.08亿元借款存在不能归属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的问题。目前,此次诉讼尚未被法院立案。 田中精机公告称,公司2026年2月5日收到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佑富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公司的八名债权人作为原告联合向田中精机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田中精机对佑富公司享有的1.08亿元普通债权不成立,若该债权成立,该债权性质应为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劣后债权;同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田中精机承担。 公告显示,原告均系佑富公司债权人,田中精机作为被告系佑富公司原大股东,曾持有佑富公司70%股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裁定受理田中精机申请第三人“佑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2025)粤03破608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田中精机2025年三季报,破产管理人已接管佑富公司,公司丧失对佑富公司的控制权,佑富公司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在佑富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被告田中精机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1.08亿元普通债权。但八位原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对这1.08亿元普通债权提出“应不予认定为或认定后且应劣后普通债权受偿”的异议意见,也以书面形式向第三人管理人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八位原告认为,被告田中精机为佑富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其对佑富公司高达数亿元的“借款”实际为田中精机对佑富公司的资本金投入,不属于普通借款,不应计利息,且不能列为普通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此次纠纷起始于2022年田中精机的一次业务扩张。 2022年,田中精机拟投资进入锂电生产行业,经介绍,开始与黄珍等在涂布机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核心创业团队商谈合作设立子公司佑富公司以开展涂布机的研发与生产业务。最终双方商定,按照由被告田中精机主要出资、创业团队主要出人出资源的方式开展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佑富公司,其中被告田中精机占70%股权,创业团队共同设立的“联合创想企业”占30%股权。 为减轻前期出资压力,彼时,作为控股股东的田中精机决定佑富公司在成立初期设定的初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后续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 原告表示,因为佑富公司生产的涂布机属于重型机器,厂房租金成本、产品研发生产和安装成本都很高,仅一套完整设备销售金额就将近5000万元。佑富公司开始经营后,订单就比较多,5000万元根本满足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需求。当时,田中精机和联合创想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本应当通过“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需求,但是,田中精机利用控股地位,通过“借款”方式增加对佑富公司投入,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目的是减少田中精机的投资风险,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 原告认为,佑富公司在资金明显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被告田中精机作为股东不是充实公司自有资本,而是向公司提供借款,从而使内部风险外部化,且基于股东对公司借款一般不对外公开,外部债权人无从知晓,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显然不利。如将被告田中精机所谓的“借款”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从而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并清偿,显然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被告田中精机向管理人申请的债权,绝大部分金额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仅有一笔债权(金额约198万元)经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田中精机提起该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其“债权”,再通过执行程序后由法院出具终本裁定,人为制造佑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假象,该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田中精机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文件,不排除本次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月5日与6日,田中精机(300461)连续“20cm”涨停,最近半月公司股价已经翻倍。6日晚,公司披露重大诉讼称,公司此前一笔1.08亿元借款存在不能归属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的问题。目前,此次诉讼尚未被法院立案。

田中精机公告称,公司2026年2月5日收到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佑富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公司的八名债权人作为原告联合向田中精机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田中精机对佑富公司享有的1.08亿元普通债权不成立,若该债权成立,该债权性质应为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劣后债权;同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田中精机承担。

公告显示,原告均系佑富公司债权人,田中精机作为被告系佑富公司原大股东,曾持有佑富公司70%股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裁定受理田中精机申请第三人“佑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2025)粤03破608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田中精机2025年三季报,破产管理人已接管佑富公司,公司丧失对佑富公司的控制权,佑富公司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在佑富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被告田中精机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1.08亿元普通债权。但八位原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对这1.08亿元普通债权提出“应不予认定为或认定后且应劣后普通债权受偿”的异议意见,也以书面形式向第三人管理人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八位原告认为,被告田中精机为佑富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其对佑富公司高达数亿元的“借款”实际为田中精机对佑富公司的资本金投入,不属于普通借款,不应计利息,且不能列为普通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此次纠纷起始于2022年田中精机的一次业务扩张。

2022年,田中精机拟投资进入锂电生产行业,经介绍,开始与黄珍等在涂布机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核心创业团队商谈合作设立子公司佑富公司以开展涂布机的研发与生产业务。最终双方商定,按照由被告田中精机主要出资、创业团队主要出人出资源的方式开展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佑富公司,其中被告田中精机占70%股权,创业团队共同设立的“联合创想企业”占30%股权。

为减轻前期出资压力,彼时,作为控股股东的田中精机决定佑富公司在成立初期设定的初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双方约定后续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

原告表示,因为佑富公司生产的涂布机属于重型机器,厂房租金成本、产品研发生产和安装成本都很高,仅一套完整设备销售金额就将近5000万元。佑富公司开始经营后,订单就比较多,5000万元根本满足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需求。当时,田中精机和联合创想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本应当通过“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需求,但是,田中精机利用控股地位,通过“借款”方式增加对佑富公司投入,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目的是减少田中精机的投资风险,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

原告认为,佑富公司在资金明显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被告田中精机作为股东不是充实公司自有资本,而是向公司提供借款,从而使内部风险外部化,且基于股东对公司借款一般不对外公开,外部债权人无从知晓,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显然不利。如将被告田中精机所谓的“借款”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从而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并清偿,显然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被告田中精机向管理人申请的债权,绝大部分金额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仅有一笔债权(金额约198万元)经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田中精机提起该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其“债权”,再通过执行程序后由法院出具终本裁定,人为制造佑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假象,该诉讼涉嫌虚假诉讼。

田中精机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文件,不排除本次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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