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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郭某通过A银行代销,认购了A信托公司发行的“A信托计划第47期”信托单位300万份,投资金额300万元。
自2021年起陆续出现信用违约、价格大幅下跌、寻求债务重组等重大风险。该信托产品底层资产为中资企业发行的离岸美元债券,信托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兑付。
郭某起诉A信托公司违约,并要求A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代销产品的风险评估“主要援引A信托公司给予的信息,未见从A银行角度的分析”,未能履行代销机构独立研判风险的义务。
其次,在已知A信托公司及产品出现负面消息和风险事件后,仅作形式询问,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继续销售。
法院认定A银行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影响了郭某的投资决策,与损失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A银行在本金损失的一定范围内,对A信托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耕金融证券领域的广州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法院已判决信托公司赔付本息,在考虑银行的责任问题时,综合考量了A银行过错的性质、程度、其行为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以及投资者的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