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6年5月1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公告,批准了纳斯达克(Nasdaq)提交的第3号修正案,正式通过针对主要运营在中国的公司(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次上市新增标准,该规则将在SEC批准后30天生效。
新增上市标准核心内容
1、IPO要求
中国发行人进行IPO时,必须通过包销承诺(Firm Commitment Offering) 在美国向公众持有人发行证券,且公司获得的总募资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此要求高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一般要求的1500万美元非受限公众持股市值。
2. 业务合并(如SPAC合并)
若中国发行人通过业务合并方式上市,其非受限公众持股市值必须达到或超过2500万美元,以防止规避IPO规则。
3. 直接上市(Direct Listing)限制
中国发行人不得通过直接上市方式登陆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仅可申请对流动性要求更高的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并需满足其更高的公众持股市值要求(如公众持股市值至少2.5亿美元)。
4. 转板上市要求
从场外交易市场(OTC)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转板至纳斯达克的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原市场交易至少一年,且非受限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2500万美元。
适用范围与判定标准
纳斯达克将根据七项因素综合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属于中国发行人,包括:总部或注册地、账簿记录所在地、资产、收入、董事/高管/员工所在地或国籍、是否受中国实体控制等。纳斯达克将要求申请公司提供必要信息,并有权根据综合情况拒绝上市申请,公司可依据Rule 5800系列规则提出上诉。
“业务主要管理”的七项判定因素
账簿记录所在地:公司的账簿和记录是否位于该司法管辖区;
资产所在地:公司至少50%的资产是否位于该司法管辖区;
收入来源:公司至少50%的收入是否来自该司法管辖区;
董事所在地或国籍:公司至少50%的董事是该司法管辖区的公民或居民;
高管所在地或国籍:公司至少50%的高管是该司法管辖区的公民或居民;
员工所在地:公司至少50%的员工位于该司法管辖区;
控制关系:公司是否由一个或多个公民、居民、总部、注册地或主要业务管理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个人或实体控制或共同控制。
注:“控制”一词采用《证券交易法》第240.12b-2(4)条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成他人管理和政策方向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合同还是其他方式。
对评论意见的回应
纳斯达克在公告中回应了部分反对意见(如规则涉嫌歧视中国公司),指出中国公司确实存在更高的欺诈、操纵和执法障碍风险,且其他司法管辖区目前无类似必要。同时,纳斯达克已有的Rule IM-5101-3可对其他高风险地区公司进行个案审查,但本次规则针对中国公司提出明确量化门槛,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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