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房东想把自己的房子190万卖给租客,对方嫌贵,结果以170万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哪曾想,租客竟然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房东索赔20万,遭到拒绝后,租客直接就把房东给起诉了。
彭先生居住于浙江杭州,凭借着祖上为其留下来的多套房产,彭先生多年以来始终过着衣食无忧的好生活,仅仅依靠着收取到的租金就能够维持一家人的正常开销,所以多年以来彭先生从未有任何生活压力,每天的生活常态便是钓鱼、养狗等,以此来打发漫长的悠闲时光。
一年前彭先生的母亲因病住院,为此需要花费一大笔不菲的住院费,作为孝子,彭先生自然要倾尽所有为母亲治病,为了凑够为母亲治疗疾病的费用,彭先生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门面房销售出去,目前这套门面房由陆先生出租,而且租期将至。
随后彭先生专程来到陆先生的店内,并将家庭情况等全盘告知陆先生,彭先生表示:陆先生系多年的老住户,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彭先生才会率先找到陆先生询问其想法,然而面对着彭先生的话,陆先生开始犹豫。
因为门面房的价格过高,仅仅是房屋费用就需要花费190万元,目前陆先生已经将大部分的资金都投入到生意中,实在是无力负担,为此陆先生既未拒绝,也未答应,一直等了将近半月,彭先生始终都没等到陆先生的回音,无奈之下,彭先生只得委托中介帮其售卖房屋。
中介信息量较广,而且平常接触的房屋买卖人较多,很快就为其找到了一位大款买者,对方系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理,手头资金较多,所以打算投资一间门面房,并承诺如果交易成功可以全款且现金支付,不过唯一的诉求便是,要求彭先生将房屋价格在现在的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
思来想去,由于彭先生着急用钱,最终同意以170万元的价格将门面房售卖出去,并与对方签署了相应的销售协议,拿到钱款后,彭先生便来到陆先生的门店中,要求其在房租到期后搬离,并告知其自己已经将房屋以1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面对着彭先生的说法,另一边的陆先生却表示不能接受,陆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已经在这里做生意多年,应当享受有优先购买权,几天前彭先生还来征求自己的意见,可是目前自己还未想好彭先生便将房屋出售出去,已经侵犯到自己用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并要求彭先生撤销购买合同。
而另一边的彭先生则认为陆先生这是在蛮不讲理,彭先生表示:在售卖之前我第一个就找到你,但是我等了半个多月始终等不到你的回信,正常逻辑来看,可以视为陆先生已经放弃房屋的购买权,所以自己将房屋卖给他人,并不涉嫌违反合同。
双方为此险些大打出手,若不是周围的邻居劝阻,或许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为了讨要公道,陆先生竟一气之下将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20万元的损失费用,那么陆先生的诉讼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陆先生作为彭先生的老租户,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彭先生在有销售房屋的想法前便已经明确通知彭先生购买,所以彭先生并不违法。
2.根据《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情况妨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法律来说陆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并非无期限的优先购买权,彭先生已经提前半个月将房屋销售信息透露给陆先生,但陆先生却从未回应,很显然已经超出有效的时限。
3.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是民间经常提的“买卖不破租赁”。
目前彭先生已经将房屋销售给他人,但是这并不影响陆先生与其签订的租赁协议,陆先生可以继续在此经营,到房租到期后,需要按照租赁协议依法为彭先生腾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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