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小伙租了女房东的房子,因觊觎女房东美色,于是先后三次和女房东发生了关系,可是事后小伙发现自己不慎感染上了HPV,于是便认为是女房东给自己传染的,协商无果后,小伙将女房东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万元。
96年出生的小王来当地打工,因为没有地方住,于是便在网上浏览租房信息,就这样,希望看到了女房东于女士对外出租的房子,小王便联系上了于女士,租下了这套房子。
就在第二天晚上,两人在房间里主动的发生了关系,此后的4天时间里,两人也是三次发生关系,可是在几天后,小王突然感觉下身有些不舒服,于是便来到医院做了检查。
经过初步检查,确认小王为支原体感染,又过了几天,小王再次做了检查,这一次检查后发现为HPV阳性,确认病情后,小王怀疑是女房东于女士给自己传染上的,于是找到于女士,可是于女士并不认可,表示自己没有这方面的疾病。
无奈,小王只能先开始治疗,可是花去了很多时间和金钱,病情却总是反复。忍无可忍的小王一纸诉状将于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于女士赔偿自己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元。
面对小王的指责,于女士却表示,由于自己有一套单独的房子就在小王隔壁,小王检自己单独住,就主动要求与自己发生关系,但是,自己并没有这方面的疾病,而且在小王确诊后,自己也多次去医院检查, 检测结果都是阴性。
况且这个疾病的传播方式也很多,小王不能证明是与自己发生关系传染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求。
那么,问题来了,小王的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即如果是于女士故意将疾病传染给小王,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要承担包括在医疗费、护理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不过,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由于于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自己没有这个疾病,因此小王感染的疾病到底是不是于女士传染的,就有疑问了。
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基于自愿发生关系,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是却并不被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双方均已经成年,拥有完全的发生关系的权利和自由,也能够预料到没有安全措施所带来的后果,由于小王正值壮年,从体力上与年龄相仿的女性更具有优势,如遇到胁迫威胁的,小王自己可中止行为,而且两人4天发生3次关系,可见两人并不存在被胁迫,属于自愿行为,故不存在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求。
有人说,是不是女房东免除小王的租金,以此这样做的?不过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敢承认,不然的话,就按照卖淫嫖娼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