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长期激励支出与工资总额的关系,可以将中长期激励工具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不计入工资总额预算;第二类为在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单列;第三类为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列支。
(一)第一类:不计入工资总额预算
对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和项目跟投等激励所需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预算,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对于此类的激励工具,实施起来存在一定难度,既要满足政策规定的实施条件,同时又要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或较好的发展前景。
此类的激励工具所需支出为什么不计入工资总额呢?一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总额“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二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第二类:在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单列
对于科技型企业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即这部分支出可以单列于工资总额基数之外。
举个例子,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为3000万元,实施科技型企业岗位分红支出150万元,岗位分红支出不占用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3000万元的预算额度,企业仍可以发放3000万元工资总额,最终当年度工资总额共3150万元。
这类中长期激励工具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必须是科技型企业,二是必须有相应考核机制。对于科技型企业,通过实施这样的激励机制创新发展,促进成果转化。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都须根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激励或终止激励或调减激励额度。
此类中长期激励所需支出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的依据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三)第三类: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列支
对于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和虚拟股权所需支出在工资总额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受到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且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因此类激励工具的本质是将企业产生的超出预期目标的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核心员工,超额利润越多、激励支出越多、所需的工资总额越多,究其实质是做大蛋糕分好蛋糕。建立与效益效率联动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是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隐形条件。因虚拟股权的被激励对象没有虚拟股份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和增值权,所以虚拟股权本质上还是分红类激励。
无论这三类中长期激励与工资总额关系何如,企业若想在现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体系下实施中长期激励,并真正发挥激励效果,就要建立与效益效率联动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实现效益增、工资总额增,不断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如果企业自身发展不好,即使是股权激励也发挥不了激励作用,分红激励也很难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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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考核分配处
编辑| 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