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对沙正勇采取警示函措施】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沙正勇因减持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核查,沙正勇在2019年5月14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45%。其中,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事项导致持股比例下降0.48%。2022年12月12日、2023年8月14日至15日及2023年12月4日,沙正勇合计减持16,622,000股,减持比例为3.69%。2023年12月6日,再次减持5,790,000股,减持比例为1.28%。沙正勇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监管机构决定对沙正勇出具警示函。如对监管措施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和讯自选股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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