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8版)
单位:万元
注:1、“预计待支付款项”包含合同尾款及保证金等预计尚未支付的款项,最终金额以项目实际最终支付为准,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预留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该部分待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待款项支付完毕后,募集资金专户将予以注销;
2、“实际投入金额”为“累计投入金额”与“预计待支付款项”之和;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包含“动保产业链新建项目-山东国邦动保制剂新建项目”、“动保产业链新建项目-和宝生物动保制剂新建项目”项目终止并永久补流的金额;
4、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均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243,603.17万元,预计待支付款项10,806.54万元,实际投入合计254,409.71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合计15,530.74万元(含累计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净额5,467.6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
五、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了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降低了项目建设成本。
2、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了收益。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合同款项尚未达到结算条件,后续将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进行结算。
六、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拟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15,530.74万元(含利息手续费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将保留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待支付款项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时,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项目尾款等款项。待支付款项全部结清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七、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市场环境、公司战略及实际情况变化所做出的慎重决定,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87%,未超过10%。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国邦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方: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担保,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额度及8亿元票据池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敬请投资者充分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资金实际需求,充分拓展子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整体融资能力,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担保(此金额为最高担保额度,不代表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额度及8亿元票据池担保额度。
1、授信担保额度
授信担保的额度范围限定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票据池担保
为加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的统筹和信息化管理,盘活沉淀票据,实现资源共享,提升票据管理职能,同时,充分发挥票据作用,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拟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及发生额将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并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以发生的业务量为参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8亿元的票据池担保额度,即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3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票据池业务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担保(此金额最高担保额度,不代表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额度及8亿元票据池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长期贷款、票据池等)可循环使用。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国邦药业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山东国邦药业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3、浙江中同科技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浙江七方杯饮品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新昌国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影响上述子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条款将在授权范围内以与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及授权事项是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资金实际需求,充分拓展子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整体融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正常经营需要,有助于其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保障生产经营高效运行,且履行了合法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控股股东,能够及时掌握上述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并对其银行授信额度拥有重大的决策权,能在最大范围内控制担保风险,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0%。公司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5507 证券简称:国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3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出口业务占比较高,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公司财务费用波动,降低公司未来偿债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 交易品种:外汇汇率,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等币种。
● 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
● 交易场所:具备合法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 交易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总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仍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履约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出口业务占比较高,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公司财务费用波动,降低公司未来偿债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规模不超过8,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均为其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与具备合法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涉及的币种主要是美元,但不限于美元,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
(五)授权及交易期限
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董事会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总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在审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外汇套期保值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履约风险: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市场失灵等重大不可控风险情形或其他情形,导致公司合约到期时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即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信息保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和风险进行了有效规范和控制。公司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控制业务风险,保证制度有效执行。
2、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3、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备合法业务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5、当外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特此公告。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5507 证券简称:国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4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要求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5507 证券简称:国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5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因修订《公司章程》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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