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1、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备注: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2、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
(三)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二)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三)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二、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条件
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红筹企业申请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其他
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要求(《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4〕6号)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8000 万元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 7 项以上;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四)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前款第(三)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4、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支持类
• 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及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类
•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禁止类
• 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作者:小竹财税
来源:【小竹财税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