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出行不便,村民自费13万搭建浮桥,是利己也利他,但是“好事没办好”却被拆桥又重判。
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前不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一家18口人因为私自搭建浮桥跨越松花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之所以为民造福,反受其累。
只是因为他们的浮桥由于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和监管,也没有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也精神形式上程序上不合规。
如今当地政府对浮桥进行了拆除。
而当事人之一的黄某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因为他们家出好心建浮桥,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被完全毁掉了。
对此,我们可以梳理一下。
黄某建浮桥之初,咨询了当地的水利部门,得到的回复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当地水利部门对建浮桥不能说是一点都不知道。
再者,黄某和他的家人决定自己动手搭建一座浮桥连接小岛和江北岸。他们从网上购买了一些塑料桶、木板、钢筋等材料,花了两个月的时间,在2019年10月完成了浮桥的建设。黄某说,浮桥长约200米,宽约3米,可以供轻型车辆和行人通行。他们用浮桥来运输农产品和生活用品,也方便了他们去江北岸上学、就医、购物等。
最少是两个月,当地政府最起码是村委会和镇政府难道是不知道?或者是装作不知道,说不定,他们也从浮桥上走过路过,是沾光了的。
第三,黄某某的浮桥虽然没合规的手续和程序,但是很快就受到了岛上和对岸村民的欢迎。他们都觉得这是一件好事,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第四是,黄某某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只是要求过桥的人注意安全和保持卫生。
第五是,2020年1月,江源区水利局发现了这座私搭浮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随即对黄某等18人进行了调查和传唤,并将他们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黄某等18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占用水域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两万元。法院同时责令他们拆除浮桥,并赔偿水利局的经济损失。
对此,只想说几句话。
首先是,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浮桥肯定对于民众来说,是有需求有便利有口碑。但是当地政府却以程序等进行取缔和拆除,是不是有违民心民意!
第二,法律不外人情。即使是私自建浮桥,没有报批和审核,但是也不能不考虑社会影响,而死板硬套。
第三,这一事件是不是反衬或者是暴露出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懒政怠政和不作为,等等。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这一事件具有典型意义,值得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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