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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该如何处理?
Q
某国有资金控股的强制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现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比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低了30多万元,但招标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想选择重新招标。请问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吗?
A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据该法条规定,招标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下,确实有权选择第二名中标,也有权选择重新招标。但是,招标人应当合理使用该项选择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做了如下解读,“本条虽然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但招标人要理性行使这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当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来源:摘自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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