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0月12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各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
《办法》明确,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银行按照该办法开展转让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规定。
《办法》明确,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可以对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收取费用,银团贷款收费应纳入银行服务价格管理。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建立内部超限额审核机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
《办法》规定,银行可以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部分转让,但限于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转让。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黎洁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