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公司以债权转让形式合作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合理处置涉税事项是合作开展之前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发票如何开具?增值税与所得税如何处理?……我们举个例子具体分析一下。
一、案例
假设2024年7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与B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售后回租)》,标的物为一批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为5000万元,合同项下的租金总额为5600万元,合同期3年,租金分6期支付,按租金支付表上载明的金额每半年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的当月,A融资租赁公司与C保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收款权利转让给C保理公司,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买断式转让,不附追索权。
以上合同各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就是以设备等租赁物价值为基础的贷款业务。
二、债权转让的会计属性
(一)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对金融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情形明确为企业金融资产转移的两种情形之一。
(二)会计处理
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且在无追偿权的情形下,转让方可以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做出表处理。
(三)对前述案例的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将合同项下所有收款权买断式转让后,该合同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会计上终止核算该项资产,做出表处理。债权转让后,原融资租赁合同的本金已全部收回,租金收益归属保理公司,不再有任何收益。
该交易无追偿权,融资租赁公司已作出表处理,后期承租方按期向保理公司支付的租金,谁来开票呢?如何缴纳增值税?
三、售后回租及债权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四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该公告的官方解读中明确了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服务关系并未解除,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前述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虽在会计上做了出表处理,但税务上仍应继续执行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企业开具发票,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保理公司——受让方
保理公司取得该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后,收到的超过取得该债权成本部分的收益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是按金融服务项下的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保险服务还是贷款服务呢?直接收费金融、保险服务是可以非常直观排除的。
首先,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次,国税2015年第90号公告明确了保理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
再来看一下《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3月1号)第十七条作出的明确回复:
“1.投资对象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
3.投资对象为应收账款债权
专项计划购买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的金额相对比较确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到这里,可以确定保理公司取得的债权收益,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会计出表税务不出表的后续涉税处理
在前述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上虽已出表,不产生任何收益的资产,仍要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售后回租税收收入和销项税。而保理公司取得利息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对应的税收成本支出和可抵减的利息费用,就会造成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负。该如何应对呢?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保理公司开具贷款服务发票给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利息发票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扣除,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不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收款日开票确认贷款服务收入,同时取得保理公司的贷款服务发票作为成本,不增加所得税税负。
(二)保理公司不可以开具贷款服务发票
有部分意见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公司之间没有资金流,因此保理公司不可以开出利息发票,否则会涉嫌虚开。
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收款日开票确认贷款服务收入、确认增值税及附加,同时根据收入确认的比例确认债权转让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意见一解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问题;意见二解决了所得税问题,但是增值税抵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还多了一笔附加税支出,且只能抵减利润的25%。很显然第一种意见更合理,更有利企业税负的平衡。
两种意见分歧的焦点在于保理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资金流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资金流就一定不可以开具发票吗?
国税2017年30号公告中关于票据贴现息开票的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贴现利息在贴现企业和贴现机构之间也不产生实际的资金流,税法规定可以开具贷款服务发票。保理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债权转让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是融资行为,参考票据贴现开票规定,保理公司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出贷款服务发票。
保理公司开出利息发票,合理解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既遵从了税收政策,又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作者:吴冬娇 单位/来源: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