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如名称变更、首席合伙人变更、合伙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设立或者撤销分所等重大事项时,根据《办法》规定,应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当出现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证监会等部委处罚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等发挥审计鉴证作用。财政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备案管理实践反映的部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突出问题,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财政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加大解读力度,促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切实提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胜任能力。强化备案指导,完善相关备案平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操作。加强备案具体指导,逐步稳妥完成过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统筹用好现场和非现场、线上和线下等监管方式,有序开展备案相关的核验、公告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