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丰台税务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该如何正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今天小蓝带你一起来了解收入确认——视同销售
一
企业视同销售的情形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
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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