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19〕2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企业运营环境的持续优化,加固制度根基,增强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推动资本市场持续稳健增长,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我们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版)》(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版)》(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变动包括:
《上市规则》新增一条,编号为第3.1.13条,内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进行更换;同时,股东大会也有权在董事任期届满之前解除其职务。董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且任期结束后,董事有资格继续参选,实现连任。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也新增一条,编号为第3.1.18条,内容与上述规定相同。
《上市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经修订后规定:上市公司需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通过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布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该通知需详细列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形式,以及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信息,并对所有提案的详细内容进行充分且全面的公开披露。公司还需同步在其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股东在审慎考虑将要讨论事宜时不可或缺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需设立会场,并应采取面对面会议的方式进行。会场的时间和地点应便于股东们参与。一旦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布,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则不得随意更改会议的举办地点。若确实需要调整,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召开日期前的至少两个交易日提前发出通知,并对变更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能够通过网络投票途径便捷地参与股东大会。采用此方法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其参与行为将被认定为有效出席。
《上市规则》的第11.8.4条款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第11.8.5条款均新增一款内容,该款作为第二款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不得获得该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若因特殊情况而持有股份,必须在一年内处理掉这种状况,在此期间,该控股子公司不得行使其所持股份的投票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
上交所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为强化上市公司管理机制,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改动内容如下:
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如下:董事的任期每个周期最长为三年,届满后仍有资格连续当选。董事的选拔与替换由股东大会负责,且股东大会有权在任期结束前解除其职务。
上市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相关流程,同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并将这些规则纳入公司章程正文或作为章程的附加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