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字符,何止值千金?日前,北京交通大学雄安校区某标段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中在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名单中,中冶建工、中建七局、北京城建三家投标人被否决原因,显示为标点、空行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暗标编制要求”。
因为几个标点、空行之类的“瑕疵”就导致动辄上亿的投标被否决?对于非招投标领域的专业人士而言,可能觉得有些夸张,包括把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标点、空行、空格称作“瑕疵”,也是非相关行业人士的一种朴素看法。但事实上,作为投标人参与招标项目时提交的核心法律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全面回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可能确实导致投标无效。
说白了,任何试图、疑似在投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信息作识别性标记,涉嫌向评标专家予以某种暗示,都可能会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更何况,正式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同样也是投标企业专业化水准、能力的一层表现,这么说来,几家投标企业在普通公众看来只是标点、格式“瑕疵”的疏漏,被认定违反暗标编制要求也不算太冤。
甚至更进一步说,既然因违反暗标编制要求而被否决,相应疑似存在暗示评标专家的行为主体,除了被公示否决,是否也需要作为案件线索反馈到相应监管部门予以必要核查?看是否确实存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情形,还是真的仅是格式校对瑕疵。以公示形式被否决却再无任何后续,容易给被否决方的行业声誉带来不利信息。
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招标投标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地方市场环境的公平与公正,各地招投标的过程所涉一些格式类投标要求,是否也存在过度以格式苛求投标者的情况?2019年7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除了“装订、纸张、文件排序”这些明确列举到的项目属于非实质性格式、形式问题,那些作为兜底条款的未列举事项,又有哪些应该也属于非实质性格式问题?
各地对暗标编制的要求不一,同时随着技术更新,一些以往并不少见的纯粹格式条件也在逐渐调整。《中国政府采购报》列举“纸质投标时代”的格式性要求,诸如排版、装订、盖章、签名、密封等纯形式条件,但即便是到现在,电子版标书同样存在因扫描件清晰度不足、PDF文件未按指定结构分层、电子签章位置不规范而“触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