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对保护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预付式合同中,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是否有效?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折扣价计收的商品或服务如何核算,赠送的商品或服务应否返还?下面京小槌将通过一则案例解答这些问题。
基本案情
A轮滑俱乐部开业酬宾,当天推出充值满1万元成为VIP会员的优惠活动,VIP会员可以按照8折优惠享受正价300元一次的轮滑基础入门班小班教学课程,并赠送价值799元的轮滑鞋及护具一套。活动当天,张女士与A轮滑俱乐部签署了《A轮滑俱乐部会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俱乐部为会员发放电子会员卡,卡内金额1万元,每次上课划扣240元,已经开卡不得退卡。张女士为其孩子童童充值1万元成为VIP会员,并领取了轮滑鞋及护具。此后,童童预约并学习了两节轮滑基础课,下课后,张女士自行带着童童在小区练习轮滑的过程中不幸摔伤,导致童童骨折。张女士以童童骨折不能上轮滑课为由向A轮滑俱乐部提出要解除合同,并退还童童剩余的课程费用。A轮滑俱乐部以合同中一经开卡不能退费为由拒绝退费,张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A轮滑俱乐部同意按照正价300元扣除两节课后退还剩余费用,因轮滑鞋和护具有使用痕迹,应在退费金额中扣除799元的轮滑鞋和护具的费用。张女士则主张按照折扣价240元进行扣除,轮滑鞋和护具可以退还,不同意退费。
法院裁判
法院向轮滑俱乐部和张女士释明了《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按照每节课300元的标准扣除已经上课的课程费600元,并由张女士折价补偿赠送的轮滑鞋和护具,最终A轮滑俱乐部退还张女士剩余预付款8601元。
京小槌释法
首先,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轮滑俱乐部会员服务协议》中一经开卡不予退还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其次,《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再次,合同解除后折扣金额是否返还,需要根据返还预付款是否因消费者原因提起进行判断。《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因此,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按照300元每节的标准扣除已经上课的课程费600元,剩余课程费为9400元。
最后,《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就本案赠送的轮滑鞋和护具,因轮滑鞋和护具已经实际使用,无法作为赠品二次使用,在不适宜返还的前提下,张女士应折价补偿赠送的商品。
京小槌提示
预付式消费易引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诸多矛盾纠纷,《解释》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为消费者集中反映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突出矛盾提供解决路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只有消费者和经营者逐渐建立起公平、诚信、守信的良好关系,才能增加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提振消费,促进预付式消费向好发展,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编辑:赵铭瑄 汪希
审核:张磊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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