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学生高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看到了一条消息:通过出租银行卡,帮助转入转出钱款,即可获得一定的报酬。
即便后来了解到这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进出资金、洗钱的渠道,但出于金钱的诱惑,高某还是主动参与其中,并且找到未成年人顾某和师某等人,让其参与。
师某、顾某意识到,只需要把银行卡租给别人用一下,就能得到高额的报酬,对方很有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然而,两人心存侥幸,认为“不知情就不犯法”。
此后的两个多月,高某负责与“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顾某、师某开立出租银行卡,总共流入诈骗资金50多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一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上线”高某并没有明确说这卡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顾某、师某是否属于“明知”,能否构成帮信罪?
为何帮信罪的参与人近年来呈现低龄化的特点?司法机关又该如何打击治理?
说案例、讲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本期“说法”关注那些陷入帮信罪泥潭的年轻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编辑:于淏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