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600369.SH)大连分公司存在违规委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客户招揽、业务留痕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违规委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客户招揽、业务留痕不完整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