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某捡到一部手机,当失主找上门索还时,覃某却称自己因喝醉酒将手机遗失。失主随后以覃某故意不还失物为由,诉至法院维权。
2024年7月13日23时20分左右,从都安瑶族自治县到南宁办事的陆某,在青秀区凤岭南路一家便利店对面遗失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2999元,手机壳内还有身份证。7月14日21时41分,陆某向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派出所报案,通过查看小区监控发现路人覃某拾到该手机。7月21日,覃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承认拿到陆某的手机,但当时他酒醉导致手机遗失。
陆某认为,覃某捡到自己的手机不妥善保管,导致手机再次遗失,应照价赔偿。覃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弄丢对方手机,无须赔偿。
2025年6月16日,陆某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覃某赔偿损失。
覃某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作出书面答辩,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拾得陆某遗失的手机,依法应当返还,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将手机返还前,也应当妥善保管。结合在案证据,覃某拾取手机后,未设法通知陆某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是简单地将手机放在车头屉桶内,其行为对手机的遗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手机已遗失,事实上覃某无法返还手机,陆某作为手机的权利人,起诉覃某赔偿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鉴于陆某购买手机与丢失手机的时间间隔较短,手机在该时间段内发生明显贬值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于其主张覃某按手机购买价2999元进行等额赔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覃某与陆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在保管遗失物至返还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期间内,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的核心,在于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更在于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主动维护。“不昧”,不仅意味着不侵占,也意味着在保管期间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时的“好心”开启了这个过程,后续的“责任心”才是履行法定义务、避免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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