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解读:日本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法律法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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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02:00:00

日本作为全球数字资产监管的重要参与者,其监管框架经历了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演进过程,既兼顾风险防控,也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

一、监管演进与核心定义

日本对数字资产的监管始于 2017 年修订的《支付服务法》(PSA),该法首次引入 “加密资产交换服务”(CAES)及 “加密资产交换服务提供商”(CAESP)的监管概念。早期监管在用户保护、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AML/CFT)方面较为宽松,但受加密资产泄露事件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更新影响,监管当局持续强化制度建设,同时优化税收体系,形成了相对健全的监管环境。2022 年,日本政府将 Web3 纳入国家战略,推动金融、税收等领域监管改革,明确稳定币监管规则及非同质化代币(NFT)的法律属性,2025 年更提出将加密资产重新归类为 “为公民资产增值的金融资产”,并考虑放宽税收政策,预示着监管框架将迎来重大调整。

从法律定义来看,日本《支付服务法》明确 “加密资产”(Crypto Asset)并非《金融商品交易法》(FIEA)所指的 “证券”,而是具备以下特征的数字资产:一是可用于向不特定对象支付商品或服务对价,且可与不特定对象交易,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转移;二是可与前者进行对等交换,且具备电子转移属性。简单而言,加密资产是不与法定货币挂钩、可作为不特定对象支付手段的加密货币。与之相对,“货币计价资产”(如预付电子货币卡)、“电子支付工具”(EPIs)则被排除在加密资产定义之外,适用不同监管规则。

“加密资产交换服务”(CAES)的范围涵盖四类业务:加密资产的买卖与交换、相关中介 / 经纪 / 代理服务、关联资金管理,以及为他人利益管理加密资产(即托管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仅提供用户自行管理私钥的非托管钱包服务,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加密资产托管服务,无需取得 CAESP 注册。

二、分类监管框架:各类数字资产的法律适用

日本对数字资产实行 “功能导向” 的分类监管,不同类型资产适用不同法律法规,核心区分如下:

(一)加密资产与实用型代币

以比特币(BTC)、以太坊(ETH)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及实用型代币,受《支付服务法》监管,从事相关买卖、交换、托管业务的主体必须注册为 CAESP。

(二)稳定币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法规将稳定币分为两类:法币抵押型稳定币(如 USDC)被认定为 “电子支付工具”(EPIs),其发行与交易服务提供商需注册为电子支付工具交换服务提供商(EPIESP),且仅日本持牌银行、资金转移服务提供商、信托银行等可直接向日本居民发行;而无实体法币抵押、通过算法与法币挂钩的 “算法稳定币”,因不构成 “货币计价资产”,若可向不特定对象转让或交易,则归类为加密资产,适用《支付服务法》监管。

(三)证券型代币

代表股权、债权或基金权益的 “证券型代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监管,被认定为 “证券相关电子记录移转权”(ERTRIS 等)。从事此类代币发行(STO)、买卖、中介业务的主体需注册为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Type I FIBOs),发行方若面向公众募集,还需履行证券注册申报、招股说明书披露等义务。

(四)NFT

NFT 因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且无支付功能,原则上不受现行监管框架约束。但《加密资产指南》明确,若 NFT 发行人未明确禁止其作为不特定对象支付手段,或未通过交易金额(单笔不低于 1000 日元)、发行数量(不超过 100 万枚)等限制规避支付功能,可能被认定为加密资产。

三、合规核心:注册、用户保护与反洗钱

(一)市场准入与注册要求

CAESP 的注册申请人需为股份公司或在日本设有办事处及代表的外国机构(目前仅外国机构通过日本子公司注册获批案例),且需满足最低 1000 万日元资本金、净资产为正、具备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等条件。申请材料需包含业务范围、资产隔离方案、内部规则等多项文件,且需通过金融厅(FSA)超过 400 项问题的合规审查,过程涉及金融领域专业人才配置、系统建设等多重要求。

2025 年颁布的《支付服务法部分修正案》新增 “电子支付工具与加密资产中介服务业务”(ECISB)许可制度,专门针对仅从事 CAES 或 EPIs 中介服务的主体,此类主体需向 FSA 注册,无需满足资金要求,但需依附于 CAESP 或 EPIESP,且委托方需对其中介行为造成的用户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CAESP 新增加密资产交易品种需提前向 FSA 申报,并经日本虚拟和加密资产交易所协会(JVCEA)内部评估与批准,未获 JVCEA 同意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二)用户财产保护规则

鉴于历史上加密资产泄露事件,日本建立了严格的用户财产保护制度:CAESP 必须将用户法定货币与自有财产进行信托隔离,防范自身破产风险;加密资产需与自有资产分钱包管理,且至少 95% 的用户加密资产需存入离线 “冷钱包”;若热钱包存放比例超过 5%,需在冷钱包中存入同等类型和数量的自有加密资产作为 “赎回担保资产”;用户对隔离资产及赎回担保资产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同时,CAESP 需每年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机构对资产隔离情况进行审计。

(三)反洗钱与资金转移合规

CAESP 与 EPIESP 需遵守《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APTCP)的反洗钱要求,包括对客户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KYC)、留存 KYC 记录与交易记录 7 年、报告可疑交易等。在资金转移方面,需遵守 “旅行规则”(Travel Rule):向其他 CAESP 或 EPIESP 的客户转移加密资产或电子支付工具时,需向接收方提供收发双方的姓名、区块链地址等身份信息,但向未实施旅行规则国家的机构或非托管钱包转移时除外(仍需记录交易对手信息并评估风险)。

四、税收制度与最新调整

日本对加密资产交易的税收征管较为明确:个人通过加密资产交易获得的利润属于 “杂项收入”,适用 5%-45% 的累进税率,另需缴纳 10% 的居民税,交易亏损可用于抵扣应税利润;加密资产的买卖与交换免征消费税,但借贷费用及利息需缴纳消费税;遗产中的加密资产需缴纳遗产税。

企业方面,会计年度末持有具备活跃市场的 “市场型加密资产”,需按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表,即便未实现收益也需纳税,这曾给相关企业带来较大负担。2023-2024 年的税改对此进行优化:企业自行发行且自发行后持续持有的加密资产,以及受转让限制的市场型加密资产,可豁免年末市场估值纳税义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

五、其他关键法律问题

(一)继承与权属认定

日本《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加密资产理论上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因加密资产的匿名性,若继承人未知晓私钥或密码,实际难以识别和归集遗产;即便无法归集,若能证明资产存在,仍可能被征收遗产税,相关法律框架亟待完善。

(二)挖矿与边境监管

日本未对加密资产挖矿行为进行专门监管,挖矿本身不构成 CAES,但若挖矿方案涉及投资基金权益销售并符合 “集合投资计划” 特征,则需遵守《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规定。边境方面,日本居民接收或向非居民支付价值超过 3000 万日元的加密资产,需向财务大臣报告,但通过海关时无需申报加密资产持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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