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手机没电了,于是到便利店取共享充电宝充电,不曾想,因充电宝没有取出来,他把怒气发泄到280斤的男店员身上,出拳击打男店员头部。
事发后,男店员表示:“还手得不偿失,不想给老板带来麻烦!”
(来源:青蜂侠)
李先生是某便利店的店员,有280斤重,平时很好说话,性格也比较柔和,以李先生的体格来说,赤手空拳的情况下,一人面对两三名男子,完全不成问题。
事发这天,天气炎热,李先生见便利店没有顾客,就坐到便利店门口乘凉,就在这时,男子刘某的手机没电了,他一边看着手机,一边到店门口取共享充电宝。
不知道是不是天气热的原因,刘某没有取出充电宝后,非常生气,他砰的一脚,踹到充电设备上。
李先生看到,在一旁提醒了一句“踢烂也踢不出来的。
”
刘某没有理会李先生,再次去扫码取充电宝,谁曾想到,这时手机最后一点电量用完了,直接关机!
刘某愣了一下,随即火冒三丈,他看了一眼旁边的李先生,或许是觉得李先生和善,竟把怒火引发到李先生身上!
李先生透露,该充电宝的系统可能有问题,所以刘某扫了半天都没有扫出来,然后出于气愤,踢了充电设备,自己提醒他,没想到刘某却怪自己话太多。
从视频可以看到,刘某先是辱骂李先生,但骂完之后,刘某仍不觉得解气,于是挥拳打向李先生头部,砰砰砰接连数拳!而李先生始终没有还手。
以李先生的体型来说,刘某根本不是他的对手,而且两人隔得这么近,李先生想要还手,刘某是躲不掉的,但李先生表示,“还手得不偿失,不想给老板带来麻烦!”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养成这样的习惯,可不是好事,再有战争,谁来怎么保家卫国?”“互殴规定抹杀了多少正当防卫的权利,导致多少善良人士,不敢还手?”
“现在挨打了都不能还手,还手就会被认定为互殴,所以只能等着别人打吗?”“他先动手,你还手也算正当防卫。
该出手时就出手!”“哎,因为怕互殴,这么壮的人,竟站着被人打,都不敢还手。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通报显示,目前警方已对34岁男子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也就是说,警方根据第43条规定,对刘某进行了顶格处罚。
其次,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刘某殴打李先生,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应当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至于李先生担心还手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其实李先生大可不必如此担心。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刘某先动手殴打李先生,李先生努力避免冲突,刘某仍继续对李先生进行殴打,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对刘某的不法行为进行防卫,是不属于互殴的。
但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而言之,李先生可以还手,但李先生要注意还手的尺度,不能将刘某打死打残,否则李先生将构成防卫过当,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这件事充分的说明了警察的每一次执法,法院的每一次判决,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所以有关人员在执法时,一定要秉持“正不能向不正让步”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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