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一处房屋,房屋虽登记在范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买受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出售。之后,范某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收取房款中的150万元转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资金账号用于炒股,两个月左右时间亏损70余万元。
▶2021年7月14日,曹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2021年10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现曹某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为由再次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出售所得款项。该案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范某未将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造成亏损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对曹某请求在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