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例“隔空猥亵”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满足性刺激,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戒。
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隔空猥亵”与传统的接触性猥亵犯罪相比,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但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心理健康会造成严峻的侵害,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