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证券时报
2024-01-06 15:36:02

原标题: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52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52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2、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同意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数量总计1,830万份,其中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5万股,授予股票期权915万份,授予日为2022年12月5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价格为2.49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97元/股。

3、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915万股的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相关工商变更已于2023年1月28日办理完成。

4、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股权激励对象中沈习波等4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对前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0,000份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为9,040,000份。

公司以授予价格2.49元/股回购注销前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10,000股。2023年12月25日,前述限制性股票已经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9,040,000股,授予对象由112名减少为108名。

5、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获授45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期安排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期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12月22日,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3年12月22日起12个月内。

(二)满足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0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锁事宜。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共108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2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

三、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月12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52万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锁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禁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10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符合解禁条件的4,52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监事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限售系数为100%,108名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前述10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锁事宜,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520,000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1. 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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