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日
小胡来到银行取钱
却发现自己的账户上少了56000元
小胡立即报了警
公安机关调查后
发现小偷不是别人
正是小胡的同居男友
小周,男,1996年出生
小胡,女,1997年出生
小周和小胡
经人介绍
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
同居期间
小胡为自己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用于存放工资收入
银行卡密码小周、小胡均知晓
2023年5月26日
小周因手上缺钱
秘密窃取了银行卡
前往多家银行以汇款、取现等方式
将卡内56000元盗走
用于赌博
2023年6月2日
小周接到了公安机关传唤电话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近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
审理查明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胡某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2023年5月26日、27日,被告人周某秘密窃取被害人胡某名下的一张尾号为7158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前往汇川区及红花岗区的数家银行将银行卡内56000元分别以汇款、取现的方式盗走,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将全部赃款56000元退还被害人胡某,胡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周某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另,被告人周某于2023年6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周某盗窃同居女友的财物,案发后已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道路千万条
守法第一条
交友有风险
持卡需谨慎
来源 |汇川法院 刑事审判庭 梅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