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湖南“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开庭审理。2022年9月,娄底一女司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宝马机动车,追尾一辆二轮电动车后逃逸,致使女子谢某被拖行直到被交警截停,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目前,受害女子谢某仍不能自理。
去年9月2日23 时 52分许,肖某某(女,28岁)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执勤交警随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将谢某立即送医救治,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警情通报中用了“追尾相撞”、“驾车逃离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可以断定最终的认定书结论是:
小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伤者家属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才能得到交强险赔偿。但愿宝马司机“家底雄厚”,能拿得出钱赔给伤者。 电动车伤者生命体征平稳,估计也够呛的,根据规定,最终是否判处交通肇事罪,还得经过公安机关法医部门的伤势鉴定,达到重伤标准才能入罪。而法医的轻重伤标准和我们平常理解的轻重伤标准是不同的,法医的轻伤标准实际不轻,重伤标准真的很重!
需要注意的是,拖行1000米,肯定不属于“逃逸”范围。如果是知道撞了人还拖行,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有律师回答说,这个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是“间接犯”,我不敢苟同。原因是:放任行为本身不会施加新的危害,有施救义务和施救能力但不加以施救,这是放任行为。但本案中,继续拖行明显是进一步的加害过程,是直接犯罪无疑。 丈夫的法律责任:如果丈夫在知道女子肇事后,指示“摔开”的,那属于共犯。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女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丈夫只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共犯。因为,丈夫可能只是在“交通肇事罪逃逸”上教唆。当然,这还需要进一步证实,她丈夫知道了啥,提供了啥指示。
交通肇事能不能有共犯? 单纯的交通肇事,是“过失犯”,只要是过失犯罪,就不可能是共犯:一个人不可能“帮助“别人过失,也不可能“教唆“别人过失。我国刑法也明确说:“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逃逸就不一样了。交通肇事是过失,但逃逸却是故意。最高院法律解释说:机动车所有人、乘客、司机单位领导指使逃逸,造成被害人拖延救助死亡的,以共犯论处。但这个解释不能理解为:老公指使老婆逃逸就不算犯罪。
凡是故意犯罪,逃逸是本能,如果没在逃逸中犯新罪,就不会加重处罚,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凡是过失犯罪,过失后就有施救的义务,若不加以施救造成更大危害后果的,均需要处罚。这就是刑法为何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基础原理,其实,不小心点着大火、不小心把人碰摔倒、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隐瞒、逃逸,造成更大危害后果的,都没好果子吃。
https://yingxiangli.heiyouheiyou.com据说这名司机在面对交警执法时诡辩称:自己不知道前轮还拖了一个人。 这简直是在侮辱交警还有全国人民的智商。 拖一个人的感觉跟正常开车的感觉那能一样?而且就算在方向盘上感知不到,难道听不到被拖行女子的声音? 那么,这名司机为什么要强调自己不知道前轮还拖了一个人? 因为她想回避掉「逃逸」的情节,因为不管是按照刑法的规定,或者是把「逃逸」作为一个酌定的情节,都会加重对司机的处罚,所以她在极力回避这个问题。
我现在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状态,我希望这名司机能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但这很可能意味着被撞的女子已经达到了重伤的标准,刑事领域的重伤标准那可不是闹的。(找了重伤二级的一些标准供大家参考,不是学医的,但感觉约等于那种半死不活的状态了) 但如果被撞的女子没有达到重伤标准,这名司机可能只被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只能判拘役,太便宜她了。
那段视频真的非常残忍。被撞的女的整个人卡在宝马左侧车门下方,她的衣服挂在左侧的车头,根据网络消息,她以这样的姿势被拖了近1公里,而且是脸朝下,脸都被拖烂了吧。这女的该有多么疼痛、而她心里又会多么惊恐。 而宝马女司机的态度更是嚣张。交警将她拦下之后,她不熄火,不下车,就在车上你奈我何的样子。还不配合酒精测试,对受伤的女的也非常冷漠,还一直打电话,似乎在向谁求助咨询。这女的真的非常冷血。
罪名基本明确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竞合,取一重罪。 一般来说,以什么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最后大概率就是这个罪了。但本案其实还有讨论空间。 喝酒不开车,酒驾违章,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死伤或巨大财产损失),涉嫌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3-7年。逃逸致死亡,7年以上。 如果存在故意杀人/伤害动机,按故意杀人/伤害罪论处。含交通肇事过程中产生杀人念头(例如为灭口等),这种情况可数罪。 本案个人认为可看成两行为,一是交通肇事,而是肇事后逃逸。一般这两行为仅视为交通肇事加重情节。 若司机明知拖行了受害者,同时为了逃逸故意不理拖行情况,可人为故意杀人(若未死则未遂)。
看看当年的药家鑫案。 撞了人,怕麻烦,下车八刀,受害人卒,药家鑫死刑。 现在这个湖南女司机呢? 醉驾,撞人,拖行,受害人目前没死,知乎上大部分人说此女应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开车就是比用刀的高贵是吧? 我看很多人信誓旦旦的说,这个女人拖行是为了逃逸? 奇了怪了,你怎么知道她是为了逃逸? 也许她第一时间知道了人被她拖在了车底,她产生了和药家鑫一样的想法呢? 怕麻烦,准备把人拖死。 这种可能性难道不存在吗? 人被拖了那么久,会死,这个还用说吗? 至于说什么不知道人被拖行…… 呵呵,你信吗?这么明显的胡话。
所以这个女人有没有可能和药家鑫是一回事? 注意,我可没用肯定的语气,我说的是可能。 最起码我不知道好些人是如何排除这种可能的。 现在这个人没死,这个女的也大概率不用死。 甚至药家鑫如果放今天可能也不用死。 但是如果真的按照7年以下判了,我内心里还是非常的不舒服。 我国的语文教育真的任重而道远啊。 我什么时候说这个女的必须判死刑了? 怎么评论区这么多言之凿凿的说我给人判了死刑了? 现在造谣成本这么低吗? 就在我原文下面造谣?还有人信? 真是服了。 “现在这个人没死,这个女的也大概率不用死。” 这句话什么意思,大概率不用死什么意思? 怎么就我给人判死刑了??? 增加点语文阅读能力吧,如果还不行,回家找爸爸妈妈补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