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上,刘女士遭到一名男子猥亵,她多次躲避后,男子仍故意靠近她并紧追不舍。车辆到站后,刘女士猛地揪住猥亵男,把他拽到站台并报了警。男子见状,向她下跪求饶:我给你道歉,你别毁了我!
事发当天,刘女士去乘地铁,当时正值流量高峰,超级多人,她挤上车后,好不容易找到一处站稳脚跟,一手把着扶手,静静地站着。
不一会,一个男子突然往她这边一靠,她以为车辆启动使得男子没站稳,倾斜着向她靠过来,她想着地铁拥挤,免不了肢体接触,于是赶紧躲了一下。
没想到的是,男子像是没骨头似的,利用惯性时不时地撞她一下,还趁机用手故意摸她。刘女士刚开始以为人多,他是不小心蹭到的,随后她发现,男子竟然是故意向她揩油。
刘女士只好躲着他,想离男子远点,但因为人太多,也没地方可挪,她只好不断地变换站的姿势,让自己不被男人占到便宜。
可男子却得寸进尺,刚刚触摸到刘女士的大腿,这会又碰到她的胸,看她没有作出什么举动,以为她害怕不敢反抗,于是又悄悄地跟紧了些,向着刘女士这边贴来。
刘女士感到浑身不适,惊慌失措地用眼睛瞪着男子,并示意他不要做什么恶心的行为,而该男子却毫不在意,依然对她说下流话,还故意触摸。
刘女士心里越来越焦虑,她不断地躲避男子的咸猪手,但是,男子却一直紧追不舍,还认为刘女士年轻胆小,肯定不敢声张或者大声呼救,他不依不饶地又大胆一步挤向她。
这让刘女士感到愈发害怕和无助,她想躲远点都难,在这么多人跟前,这个男子隐蔽地故意向她袭来,她只有一边忍让躲避,一边想办法看怎样才能摆脱这个男子。
刘女士觉得,自己越认怂,男子就越以为她害怕,认为自己不能再躲,在她束手无策的情况下,等到车行到下一站时,她鼓足勇气,突然一把抓住男子,扭拽着把他给拖下了车。
到了站台,她紧紧地拽住该男子不让逃走,随后报了警。
此时男子见自己不能逃脱,立刻服了软,他一直说着好话,向刘女士求饶并跟她连连道歉。
刘女士想,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他是自己不遵纪守法,偏要以身试法,她当时多次躲避之后他仍步步紧逼,现在跟她道歉也没有用。
该男子说希望刘女士大人大量能够原谅他,刘女士表示,当时主动权在他手上,是他自己作贱自己,一定要让他尝尝法律的滋味。
该男子突然下跪求她,说不要因为此事毁了他的前程。目前该男子已被民警依法拘留。
1、事发后,有人为刘女士的勇气点赞,她的果断行为值得其他女同胞学习,遇到性骚扰或猥亵时,只要硬气一些,对方自然就软了,否则,他还真以为你不敢拿他怎么样。
也有人说,一个成年男人,做出这种事情,就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他自己不主动承担责任,不反思和悔过,还倒打一耙不知廉耻。
男子自己亲手毁了自己,与刘女士何干?如果刘女士真的放过他,谁能保证他不会再去毁别人?这种人必须从严从重惩处。
2、该男子在公共交通上猥亵女性,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他的行为该如何评定呢?
首先,在运行高峰时段的地铁上,人员较多,男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各种方法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侵犯了刘女士的尊严和人身权利。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事件中,该男子侵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以及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他见刘女士要报警时才想起要向她赔礼道歉并祈求谅解,若在没有报警之前,如果刘女士选择原谅,男子或许不会受到处罚,但刘女士报警后,男子就要履行调解协议。
其次,该男子多次侵犯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即性骚扰。
猥亵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刘女士的隐忍和躲避并没有让男子选择收手,男子变得更加猖狂,以为刘女士不敢声张和报警,他在公共场合对女性进行猥亵和性骚扰,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名誉权,若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受到本条规定的处罚。
在公共场所如遭遇骚扰、猥亵的时候,建议每一位女性要勇敢地说不,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及时报警。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