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化债影响下
城投行业融资成本走势猜想
作者:朱 洁 中诚信国际 政府公共评级部
● 要 点
一揽子化债政策对融资平台提出的成本管控政策及其实施进展:
政策要点:“成本压降”是一揽子化债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35号文、134号文等现行政策文件支持重点省市融资平台到期或存续金融债务通过展期、接续、置换或重组等多种措施缓释债务风险,并明确要降低融资平台的融资成本。
实施进展:受益于政策推进和LPR走低,融资平台“新续融资”成本实现较快下降,高息非标的置换和打折正加速推进,但发行境内债券置换境外高息债券的政策尚需加快落地,以展期重组推进存量债务成本压降的案例较少且进展亦较为缓慢。
一揽子化债政策推进下城投融资结构与成本走势的统一与分化:
债务规模:城投行业债务增速持续放缓,其中非重点省份增速回落显著,重点省份债务规模已有下降,融资平台债务“控增化存”成效显现。
综合成本:城投行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行,重点省份融资成本降幅更为显著,近期已低于非重点省份的综合融资成本。
债务构成:城投行业债务中债券和非标债务占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银行贷款占比持续上升;重点省份非标债务规模持续收缩,银行贷款占比高于非重点省份,且占比提升更为显著。
成本结构:在城投行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过程中,存续城投债综合成本的区域分化收窄,但存续债券与新发债券的票面利率差异较大,加快债券的提前兑付有助于两者差距的缩小,但方案仍有较大比例未能通过且企业面临融资渠道收窄压力;同时,存续非标和银行贷款的置换和重组进展亦成为影响区域城投综合融资成本压降的重要因素。
未来城投行业融资成本走势猜想——由统一走低,走向加快分化:
退平台对定价的影响:150号文出台后,退平台标准逐步清晰,地方化债迈入新阶段,但退平台仍是新增发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同时134号文亦强调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不少于1年)仍有“退后管理”责任,鉴于退平台企业作为地方国企的债务压力仍存,不排除进一步的综合解决方案出台以达到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目的。基于当前政策安排,退平台对城投企业定价的短期影响仍有限,后续可能伴随“新政策”出台、企业转型成能新增融资的产业或产投主体,或加快分化。
融资成本走势猜想:以2027年6月为重要政策时点,于此之前城投行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将继续走低,区域分化仍将收敛。之后,企业如未能成功转型,其融资成本走势将更多依赖于后续“新政策”对其支持程度,以及区域基本面运行情况,行业内部及区域间的分化将加剧。同时,转型成功企业间的分化亦会加快,如转型为普通地方国企,其融资成本将更依赖于自身信用实力;如转型为兼顾社会功能和市场化运营特征的地方产投主体,其融资成本将受区域基本面及自身信用实力影响,但更依赖于后者。
2022年以来我国城投企业和地方政府面临融资成本高、利息负担重,以及税收增幅有限、土地出让收入下降导致偿债能力下滑的困境,城投企业资产端和负债端的期限不匹配、收益成本不匹配,由此产生的地方债务风险尤其是流动性风险亟待解决。2023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
回顾历史上的几轮融资平台化债,都出现了 “规模扩张-化解-规模仍然扩张”的循环。随着本轮化债政策的持续出台及落实,地方债务风险整体缓释,化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隐债清零不易,化债难度不小, “控增化存”政策下亦需关注融资平台存在的“利息本金化”问题,压降融资平台融资成本,提升融资平台盈利能力能较好应对该问题,助力行业走出上述循环, 降成本、促转型对本轮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的意义重大。但当前化债信息透明度不足,无法引导融资成本下行的预期管理,加之存量债务成本压降进展缓慢,降成本工作仍需加速推进,并为城投企业转型减轻历史包袱。
CCXA
“一揽子化债方案”制定实施以来,围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化解,推进实施了多项举措,但未将存量债务的“还清”作为实施目标。因此,当前融资平台因债务到期产生的流动性压力,主要通过借新还旧、债务展期、债务置换等措施来缓解,在此过程中,政策还同时要求实现“成本压降”这一目标。在上述政策目标落实推进的过程中,融资平台置换或接续债务的成本下降在持续实现,但存量债务展期重组的成本压降进展较为缓慢。
35号文、134号文等现行政策文件明确要降低融资平台的融资成本,到期亦或是存续的金融债务在实施展期、接续、置换或重组等多种措施缓释债务风险的同时,均需实现“成本压降”这一目标。
2023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后,当年9月市场上广泛流传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5号文”)。35号文提出“多措并举缓释融资平台存量债务风险”,明确指出 (1)用好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支持 重点省份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除重点省份外, 其他省份的融资平台 可与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开展债务重组和债务置换;(2)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 存量高息债务重组和置换。
基于上述要求,35号文对 融资平台2023年和2024年到期的债务,针对不同融资产品分类推进降息工作。
(一)贷款端: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重点省份融资平台 到期贷款进行债务重组,在融资平台提供抵押品或担保等合理风险缓释措施的情况下,可通过 展期、降低利率等债务重组方式支持贷款本金接续,金融机构应综合自身承受能力、融资平台经营情况、项目预期现金流水平和地方政府支持情况,与重点省份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平等协商,合理确定融资平台贷款展期规模、利率和期限, 展期利率按照“保本微利”把握,原则上不低于银行的平均综合成本,鼓励 签订浮动利率融资合同。
(二)债券端:加强信用增进、融资担保等机制运用,增强投资者信心, 合理降低债券融资成本。
(三)非标端:重点省份融资平台 已经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接续贷款或债券融资的,应与债权人或投资人协商对存续非标利率适度打折,不得对高息非标债务进行简单刚兑;重点省份融资平台 到期的非标债务重组或到期接续时,优先由现债权人或投资人合规接续, 鼓励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同时,35号文 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存量高息债务的成本压降,提出对于 重点省份融资平台 2024 年末以后到期的高息贷款、债券和非标债务,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平台平等协商, 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适当降低利率水平,债务重组、置换条件、期限、利率等 要求不得比2023年和2024年到期债务重组置换要求宽松。
2024年7月,市场上广泛流传出《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34号文”),134号文提出根据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和改革转型需要,适当延长35号文相关政策适用期限,对于 35号文中涉及债务重组、债务置换、高息债务重组和置换等的各项政策,将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7年6月末。同时,134号文明确提出重点省份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融资平台非标债务(以下简称“双非债务”),非重点省份融资平台的非标债务和符合条件的双非债务,可参照35号文中的重点省份融资平台非标债务,同等适用债务重组和置换等支持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非重点省份相关地市,可适用35号文相关政策。此外,134号文明确可通过发行 境内债券偿付境外高息债券。
整体来看,35号文、134号文等当前执行的主要政策,围绕到期债务的展期、接续或置换降息,存量债务的重组或置换降息,对融资平台融资成本压降提出了明确要求、执行措施和实施原则,后续在评价降成本要求执行成效中,是否会出台新一轮政策尚待进一步观察,但针对存量债务成本压降的实施细则仍较少,存量债务利率下调在融资平台领域的实施方案或仍需探索。
受益于政策推进及LPR走低,接续融资平台到期债务的“新续融资”成本实现下降,高息非标的置换和打折正加速推进,但发行境内债券置换境外高息债券的政策尚需加快落地,以展期重组推进存量债务成本压降的案例较少,进展亦较为缓慢。
(一)在政策支持叠加利率下行背景下,为接续到期债务而新投放的贷款、非标以及新发行债券,其融资成本下降实现基础及表现均较好,尤其城投债在强“刚兑”预期下,发行成本较快下降且区域分化显著收窄。追踪2019年8月至2024年10月LPR报价,期间1年期LPR已连续下调12次,5年期LPR已连续下调10次,分别下调了121个BP和125个BP。其中,2023年以来1年期和5年期LPR均有4次下调,分别下调了55个BP和70个BP。目前最新的1年期和5年期LPR报价分别为3.1%和3.6%,均处于历史最低位。在LPR走低的背景下,融资平台到期债务的接续融资成本压降较易实现,加之政策端的明确要求和指引,以接续到期债务而新投放的贷款、非标以及新发行债券,其融资成本均走低,尤其债券端在强“刚兑”预期下,发行成本较快下降且区域分化显著收窄。
(二)债务置换推进案例较多且有“多省并举”之势,尤其高息非标债务的置换进展正在加快。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洽谈债务化解方案,重点省份的进展领先于非重点省份,其银团开展存量债务置换,并实现最终资金投放的时间相对更早。如重庆市于2023年12月初率先落地首笔5,000万元非标债务置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于2024年3月完成了第一批共26.14亿元的银行贷款置换存量债券和非标债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于2024年4月落地第一笔政策性银行置换非标债务的专项贷款2.3亿元,202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落地首笔政策性银行置换非标债务的专项贷款。非重点省份中,银团置换参与整体有限,目前落地速度较为缓慢,如四川省于2024年7月在广安市成功置换4笔共计7,440万元融资租赁非标债务,是“134号文”后首例非重点省份“双非债务”成功置换案例。
(三)35号文强调“不得对高息非标债务进行简单刚兑”,重点省份融资平台陆续传出非标债务打折兑付新闻。如2023年11月,中泰信托官网发布“中泰·贵州遵义播州国投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信披公告称,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兑付债务余额的70%,剩余未清偿款项(30%本金及利息)全部予以豁免;2024年4月遵义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逾期信托债权,意向方将按本金的80%参与市场化竞拍;2024年6月,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称其与某租赁公司达成意见,若能在6月30日前结清存量债务,同意将剩余本金8.5折结清。自贵州省流出的非标打折兑付方式开始向其他省市扩散,不排除其他区域陆续仿效。
(四)融资平台存量债务重组的公开案例较少,且基于平等协商原则,整体推进较为缓慢。存量债务重组可查询案例较少,较详细公开内容的案例系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公告实施的银行贷款重组安排,按照重组协议,重组后其银行 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利率调整为3.00%/年至4.50%/年,前10年仅付息不还本,后10年分期还本。上述重组安排,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财政部印发《支持贵州加快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奋力闯出高质量发展新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预〔2022〕114号)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而推进实施。在“一揽子化债方案”提出以来,目前市场尚无公开的存量债务重组案例,融资平台存量债务重组的整体推进较为缓慢。
(五)134号文明确“可通过发行境内债券偿付境外高息债券”,但政策的落地或许仍需时间。2024年8月5日六盘水市民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民生”)拟在境外发行1亿美元借新还旧境外债券、境内发行7.2亿人民币借新还旧公司债券,两手准备拟专项用于置换公司存续的1亿美元境外债券[1],但该笔公司债券未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六盘水民生仍通过发行1亿美元境外债券[2]进行借新还旧,“发行境内债券偿付境外高息债券”政策的落地或许仍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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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化债政策推进下,城投债务增速放缓、融资成本下降、银行融资占比上升的趋势已统一,但也出现了“分类、分区”分化的走势。不同区域的债务增速和结构调整步调出现分化,新投放与存量融资的成本差异依然较大。
(一)城投行业债务增速持续放缓,其中非重点省份城投债务增速显著回落,重点省份存量城投债务已下降,融资平台债务“控增化存”成效显现。伴随城投融资政策边际趋紧,名单内城投企业新增融资受限,重点省份从严落实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近年来城投行业有息债务增速呈下降趋势,相比2022年(10.43%),2024年6月末有息债务增速较上年末放缓至2.65%[3]。其中,非重点省份城投债务增速回落显著,重点省份存量城投债务规模已出现下降,融资平台债务“控增化存”成效显现。
(二)城投行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行,重点省份融资成本降幅更为显著,近期已低于非重点省份的综合融资成本。近年来城投行业利息支出规模随着总债务规模的上升,仍有所增加,但综合融资成本(当期利息支出[4] /期末债务余额)下降明显,由2021年的5.35%降至2024年上半年的4.75%。其中,重点省份城投企业的利息支出规模持续下降,其综合融资成本在2024年上半年显著下降并低于非重点省份的综合融资成本,非重点省份中部分区域的融资成本偏高且降幅有限,使其整体融资成本的压降放缓。
(三)城投行业债务构成中债券和非标融资占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银行贷款占比持续上升;重点省份城投行业非标债务规模收缩,银行贷款占比高于非重点省份,且占比提升更为显著。伴随城投融资政策边际趋紧,城投债借新还旧比例高,加之严控非标新增甚至新投放,以及高息非标融资的置换和到期偿付,城投行业的债务结构持续调整,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结构更为突出。其中,重点省份城投企业的银行贷款占比高于非重点省份城投,且近年来其占比提升更为显著,或与重点省份城投企业严控非标、通过银行贷款置换非标债务进展较快,以及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偿付到期债券相关,其债券及非标融资规模降幅明显,2023年较2021年合计规模下降达13.47%。同时,近年来非重点省份的城投债券及非标规模整体保持增长趋势,2023年较2021年合计规模增长15.74%,债务增幅虽低于银行贷款增速,但其与重点省份非银融资走势已产生显著分化。
(四)在城投行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过程中,存续城投债综合成本的区域分化收窄,但存续债券与新发债券的票面利率差异较大,加快债券的提前兑付有助于两者差距的缩小,但方案仍有较大比例未能通过且企业面临融资渠道收窄压力;同时,存续非标和银行贷款的置换和重组进展亦成为影响区域城投综合融资成本压降的重要因素。城投债发行成本的区域和主体分化显著收窄,重点省份与非重点省份间的新发债券票面利率差距已很小,城投企业债券端的融资成本差异主要受存续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低影响。2023年以来城投债提前兑付进程显著加快,2023年全年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分别提前兑付1,857.50亿元和1,173.08亿元,但仍有较大比例未能通过,同期提前兑付方案平均通过率为87.28%,其中安徽、四川、江西、湖北、天津和重庆的通过率不足80%。同时,以提前兑付的绝对规模来看,非重点省份提前兑付规模较大,而结合存续债券余额来看,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宁夏、贵州、广西等重点省份的债券提前兑付比重较高。综合来看,上述省份的城投债融资成本较高,后续城投债的提前兑付仍能有效降低区域融资成本,但此举将使其城投债规模进一步下降,甚至压缩其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此外,对于综合融资成本仍较高的区域,亦可从压降银行及非标债务成本的维度考量,在争取较低成本接续融资的同时,可通过加快债务置换、重组进展进一步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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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行业未来融资成本走势猜想:
融资平台被要求时限内完成退平台工作,但退平台仍是新增发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其意在推动城投企业加快“真转型”。同时,“退平台”企业的隐债清零且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但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其存量债务压力仍存,不排除进一步的综合解决方案出台以达到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目的。
网传2024年8月27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150号文”,明确提出加速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对退平台的时限、具体流程和判断标准有了明确规定。要求融资平台在2027年6月之前完成退平台,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同时,对于退平台主体需满足如下条件,1、无隐性债务;2、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3、如有存续金融债务,退平台应征得2/3 债权人同意。实际上,债权人不回复默认为同意,且不同意的债权人须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给出判定意见,在限时退平台的过程中,债权人对于决定是否退名单的权利较小,最终决定权在于地方政府,预计时限内融资平台普遍能完成退平台要求。此外,退名单后的融资权限预计仍有分化,退名单是新增发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能否发债仍需经监管机构审批。融资审批将保持严格态势,并且更加聚焦企业个体信用以及基本面实质改善情况,以此推动城投企业加快“真转型”。
在限时退平台的过程中,地方融资平台化解隐债、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且真转型为市场化主体的进程将明显加快。
2024年10月12日,财政部在关于“一揽子增量”财政政策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4年以来,经履行相关程序,财政部已经安排了1.2万亿元债务限额支持地方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和消化政府拖欠企业账款。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化债压力,除每年继续在新增专项债限额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债券用于支持化解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债务外,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加大力度支持地方化解债务风险”。在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3年安排,2024~2026年每年2万亿支持地方用于置换各类隐性债务;从2024年开始,将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政策协同发力后,2028年之前,地方需要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下降至2.3万亿元,化债压力大大减轻。结合150号文要求,至2027年6月,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隐性债务已化解完成,因此其在此轮“一揽子增量”政策中,城投行业获得的隐债置换金额约9.20亿元(10万亿元-0.8万亿元)。
需看到,退平台前后的城投企业,如仅化解隐性债务,其存量债务规模将依然庞大,其资产仍以政府欠款或待结算款项为主,地方债务压力仍存。同时,关注到隐性债务已清零的广东省,于2024年发行地方特殊再融资债券,其用途或主要用于消化政府拖欠企业账款。因此,不排除“隐债清零”后,进一步的综合解决方案仍会出台以达到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目的。
融资平台的 “退平台”工作已非新要求,历史公告退平台的城投企业,在退出前后的二级市场估值表现较为平稳,新发行债券的融资成本亦处于较低水平。150号文出台后,退平台标准逐步清晰,地方化债迈入新阶段,基于当前政策安排,退平台对城投企业定价的短期影响仍有限,但可能伴随企业更快转型为能新增融资的产业类或城市产业投资运营类主体,长期定价分化会逐步显现。
根据35号文压降融资平台数量的要求,自2009年3月以来一直存在的“退平台”行为再次迎来高峰,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城投“退平台”数量达679家。同时,“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是本轮化债的特有产物,2023年10月才出现第一家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的企业,截至2024年10月25日,共有351家企业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
“退平台”指名单内城投公司或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城投公司,主要通过公告的形式声明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名单或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市场化经营主体声明是指城投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声明“本企业为市场化经营主体”。“退平台”和“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的目标,都是向市场传递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信用脱钩的信号。从资本市场的反馈情况来看,无论是“退平台”还是“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城投企业,其融资权限未能实际打开,融资成本走势与融资平台仍无显著差距[5]。
同时,相较于150号文出台之前的“退平台”和“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安排,150号文在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方面的考量相对而言更为全面,退平台标准逐步清晰。根据150号文对于“退平台”的流程和标准要求,城投企业的存量债务以“隐债清零”为指标切割与地方政府信用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征询债权人意见,将存续金融债务与地方政府信用脱钩;同时,企业明确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以杜绝新增债务为“隐性债务”从而重新与地方政府信用关联的可能。截至2024年10月25日,发布退平台公开征询意见公告的主体共十家,上述企业主要为非重点省份的区县级城投,个体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和存量债券规模差距较大,主体评级集中为AA及AA+,但主要为传统城建类企业。
上述十家退平台企业,采用新的退平台标准,但其在退平台前后的估值变动较小,且退平台时间尚短,仅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环城”)在退平台后新发行债券[6],票面利率与发行利差依然较低,其他主体暂无新发行债券情况,尚待观察其新发债券融资成本及债务新增受限情况。同时,134号文明确提出:“融资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退出后,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地方政府应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不少于1年)对转型后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债务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应及时研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维护当地经济金融生态,避免因债务违约引发负面舆情”。因此,退平台对城投企业定价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看,可能因更快转型为能新增融资规模的产业类主体或城市产业投资运营类主体(以下简称“产投主体”),长期定价的分化会逐步显现。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城投企业未来融资成本走势将先统一继续走低,而后将受“一揽子化债”政策是否延期、退平台城投企业是否完成“真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加快分化。
(1)在2027年6月之前,考虑到“一揽子化债”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以及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增量政策持续释放,融资平台或已退平台但暂未完成“真转型”的城投企业,其融资权限仍受限。虽然上述企业的新增债务受到限制,但是存量债务存在地方政府兜底的预期,在当前利率处于下行周期的助力下,到期债务接续的融资成本将保持下行趋势,存量债务在持续的到期接续迭代下,综合融资成本亦将下行,但存量高息债务的重组、置换、打折进展将更显著影响其融资成本下行程度。
(2)在2027年6月之后,城投企业均完成退平台工作,其融资成本走势变化,将受“一揽子化债”政策是否延期、退平台城投企业是否完成“真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若届时根据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和改革转型需要,134号文等相关政策再次选择延长适用期限,城投企业融资成本将延续下行趋势。若届时,134号文等相关政策不再延长适用期限,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因地制宜提出“新一轮的地方债务风险化解或综合解决方案”,退平台但尚未转型成功的企业,其融资成本走势将更多依赖于新政策对其支持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基本面运行情况,其估值或面临分化,出现强者愈强,而弱者将在市场波动中迎来重新定价;城投企业转型成为具备市场化经营能力的普通地方国有企业,其融资成本将更依赖于自身的信用实力;城投企业转型成为兼顾社会功能和市场化运营特征的地方产投主体,其融资成本走势将受其所服务区域的区域环境,企业的区域与市场定位及地位,与主业相关资源的禀赋水平与控制力,以及自身盈利能力和经营性现金流平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融资成本亦将更依赖于自身的信用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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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一揽子化债方案”制定实施以来,城投企业的债务增速持续放缓、融资成本不断下降。同时,融资平台置换或接续债务的成本在持续下行,但存量债务的成本压降进展较为缓慢,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除了在持续的债务接续迭代下实现压降外,还需推进对存量高息债务的重组、置换、打折,加快综合融资成本下行,以缓解“利息本金化”问题,脱离“规模扩张-化解-规模仍然扩张”循环,助力城投加快转型。同时,退平台标准逐步清晰,限时退平台要求下,城投企业未来融资成本走势将先统一继续走低,而后加快分化。2027年6月作为重要政策时点,退平台但尚未转型成功的城投企业,其融资成本走势将更多依赖于新政策对其支持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基本面运行情况,其估值或面临分化并迎来重新定价,其行业及区域间的分化将加剧;成功转型为产业类主体或产投主体的企业,融资成本更依赖于个体信用状况,不同主体间的分化亦会加快显现。
[1] 该支债券系六盘水民生于2023年10月10日发行的一支364天境外债,票面利率为6.4%,已于2024年10月8日到期。
[2] 六盘水民生于2024年9月26日发行1.00亿美元境外债,期限为335天,票面利率为6.4%。
[3] 使用choice城投口径数据,并剔除母子公司关系中子公司的相关债务和利息数据。
[4] 利息支出使用现金流量表中“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数据。
[5] 详见《 基于江苏省退融资平台潮引发的对城投属性判断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