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双12”优惠一波接着一波
不少商家都会用“免单”等活动
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
但若是
说好的“免单”没给免
怎么维权呢?
案例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龙伟文律师表示:
商家将其销售的商品信息发布在网上店铺中,如信息具备了商品名称、基本信息介绍、价格等内容, 应视为符合要约的规定,而商家发布的“限时免单”活动规则是商家向消费者作出要约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消费者小静在活动期间下单购物并付款,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购物合同成立并成效,“限时免单”活动规则则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而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义务的合同条款,当消费者满足条件(付款优先)时,商家必须履行免单义务,具体到本案, 小静付款时间在先,商家未按照免单规则为小静免单,已构成违约,小静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货款。
消费提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