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课间追跑,前面的学生关门后面追的撞在门上,目前导致有2颗牙齿坏死,这样的情况怎么赔偿?
小学生在校课间追跑,前面的学生关门后面追的撞在门上,目前导致有2颗牙齿坏死,这样的情况怎么赔偿?
楼主好。责任的承担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判定的,并不能由一方当事人任意主张。关于学生在学校收到人身损害,应区别该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不同,责任的分配就有所不同。
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的免责事由,学校能够证明尽到相应职责的,才能免除其责任,从而追究其他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学校尽到职责的责任在学校一方。
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职责时,应对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尽到职责就可不承担责任。此时举证义务(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原告一方。
民法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是10周岁。
两个学生课间追逐玩耍,造成损害,损害责任的分担应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来公平分配,不应由关门的学生家长完全承担。
责任如何分担应当结合案情的具体细节来分析。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首先追究的应该是校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护责任,两个孩子之间直接上升到两方监护人,对于此事,我认为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因为孩子两方都没有过错,在校追打是很正常普遍的现象,所以关门的一方,是没有过错的,如果强调关门一方有过错,那追打的孩子过错更大。
所谓公平责任,虽然不是肯定两方均摊,但也基本是如此,另外,价格问题,并没有任何相关法律说要必须装烤瓷的,而且,五年换一次更是没听说过。
这样的事与这两名学生本身和学校的管理都有关系,感觉应该由学校承担40%,前面学生家长承担40%,受伤学生家长承担20%的责任。
建议让对方到法院起诉吧,不能由一方狮子大张口的
多大的小孩儿?是不是超过了10岁,学校虽然有照看小孩的义务,但不可能照顾的那么细致,因此学校进到了必要的提醒和防范义务一般不再承担赔偿。再分析肇事的小孩儿,和受害小孩在追逐打闹,对该意外事件事件都有责任(责任用在孩子身上不太合适),是平的的责任,因此,我认为对被害者的损失,两个孩子家长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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