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贷,暂时可以先不还!”广东惠州,黄女士非常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于是下定决心,省吃俭用,积攒首付准备买房。黄女士在某大型楼盘处,看中了一套高层商品房后,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黄女士需先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房款,剩余房款待银行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一方直接转入到开发商指定的监管账户。之后,黄女士再以还本还息的方式,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一切看起来,似乎合理合情,也是走了大家所熟知的流程。黄女士一有时间,也会去看看该楼盘的工程进度。
万万没想到的是,黄女士没过多久去看房时,居然停工了。第一次发现停工时,黄女士心里还在安慰自己,偶尔停一天工很正常。可不曾想,隔了一段时间后,黄女士再去看工程进展时,居然还处于停工状态。
纠结了两三年后,黄女士觉得这房子,估计是建不成了,这个时候,黄女士才下定决心,决定停止还房贷。
随后银行以违约为由,将黄女士告上法庭。(来源:广东高院)
本案是银行一方发起的民事诉讼,理由是黄女士没有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黄女士需承担违约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一切造成银行方面的损失。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一方需要举证黄女士确实有违约行为,否则就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银行在法庭上举证称,根据黄女士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其一方每月需向银行偿还房贷,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其一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黄女士显然也是有备而来的,黄女士随后在法庭上提交两份非常有力的证据:
首先,《关于对预售房按揭贷款发放进行整改的函》中明确指出,惠州地区商品房按揭贷款必须划转到贷款商品房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开发商使用。
黄女士称,该《整改的函》要求银行在给开发商转账时,必须要转入主管部门与开发商当时约定可用于监管账户,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于他用。双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银行出具的《商品房购房(按揭)款存入专户具结书》显示,银行一方违规操作,将本应转入到监管账户的款项,却转到开发商指定的另一个账户中。
据此,黄女士主张是银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银行一方需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后果。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黄女士的主张,但法院同时还认为,基于该楼盘是否能够完工,有关主管部门正在协商解决,尚未有定论。因此酌情判定黄女士已经支付的房贷暂时不予退还,待开发商具有交房条件时,再确定黄女士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由于该楼盘是否确定烂尾,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法院同意黄女士无需继续还贷,但是,当楼盘复工且具备交房条件后,黄女士需继续履行还贷义多。
一审宣判后,银行一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银行并没有就此放弃,还让律师向高院申请再审。不过高院也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银行一方的再审申请。
有网友表示,既然银行违规操作在先,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赔偿给黄女士所带来的损失,即将这两三年黄女士支付给银行的房钱,吐出来。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上一篇:警方回应残疾女子被老板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