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虽说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然而灾祸疾病带来的死亡总是令人惋惜。就在2020年8月,准备前往广东游玩的谢先生偶然看见老乡群有人发布了拼车信息,就在他与曹先生相约拼车一同前往广东时,却因为自身突发疾病而在车内猝死。
这之后,谢先生的家人要求驾驶者曹先生以及将车子出借人蔡某共同担负谢先生死亡的赔偿责任,索要127万元。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曹先生今年30岁,他和妻子阿美在三年前结了婚,夫妻感情甚佳,婚后还保持着刚恋爱时的甜蜜。
就在2020年8月,结束一天劳累工作的曹先生从阿美的电话中得到了一个令他兴奋的消息:他马上就要当爸爸了!
高兴片刻,曹先生便停止下来开始思考如何帮助妻子安心养胎。虽然曹先生和阿美感情不错,但是二人并非在同一城市工作。共同出生于江西某市的他们经人介绍后相识,随后感情越发深厚,这才在两家人的商议后领取了结婚证书。
为了赚取更多的钱,二人不满足只在本地干二份清闲的工作,阿美一番思考后来到广东务工,而曹先生也去了与她相隔较远的城市入职工作。自此两人只在节假日见面,平常只用电话短信沟通联系。
如今听闻妻子身体有孕,曹先生也不愿意让她独自待在其他城市中奔波,和阿美商量后,他打算借自己同事蔡某的私家车从此地开往广东,接到阿美后,再返回老家江西,让自己父母来照顾阿美的日常起居。
蔡某是曹先生的好哥们,二人在同一部门里工作,平日私交甚好。听闻阿美有了身孕,而曹先生需要用车,蔡某在确认对方已经获取驾驶证后便放心地将车钥匙交给了曹先生,还嘱咐他多陪陪阿美。
车是借到了,但是曹先生也需要负责出燃油费和通行费。为了节省支出,他便在自己老乡群中问道有没有人在出行当日需要前往广东的,不介意的话可以与他一起拼车,需要支付一定的拼车费,而由曹先生来担任驾驶者。
信息发布不一会儿,曹先生便收到了谢先生的私信,对方声称自己要在当天前往广东旅游,并和曹先生商量好给予拼车费240元。
在收了红包后,曹先生在出行当日按其所指将谢先生接走。一路上,二人天南地北地闲聊,不断活跃气氛。但毕竟二人并不熟,也都不是爱聊天的性子,等车子驾驶上高速,两人便心照不宣地闭上嘴,谢先生也打开手机拨弄了起来。
在驾驶至中途时,曹先生从前视镜中看到对方正闭着眼,随着车子前行左右晃动,像是睡着了一般。想到对方可能是昨夜没有休息好,曹先生也不多言,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前进。
然而,直到到达终点,谢先生还是没有醒来,而曹先生此时已经有点心慌了,他上前用手轻轻推他,却不料对方的身体竟直直前倾倒在了车上,再一看,谢先生已经没有鼻息了。
随后,警方也来到了现场,并通过调查断定谢先生是死于突发疾病,曹先生不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就在曹先生将心中悬着的石头放下时,谢先生的家属却将他起诉至法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车主蔡某。
谢先生家属认为,在谢先生发病时处于车内空间,此时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者曹先生却没有及时注意到他的异常,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谢先生身亡。同时,在没有取得营运许可的情况下,曹先生在群里私自发送乘车载人的消息,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属于非法营运行为,本身便具有过错。
蔡某是车辆的主人,在车借给曹先生时,他并没有对其违法约人拼车的行为做出阻拦,应当也对谢先生的死亡担负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曹谢二人的拼车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我国认定的道路非法客运是指司机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违法行为。
而其成立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具有商业营利的性质,在曹先生与谢先生的案例中,二人的拼车行为属于为节省钱财而合约互助的举动,其支付的部分钱财也用于抵消燃油费、通行费,且其属于为特定的对象提供暂时性的服务,不具有长期从事,以此为业的性质,不能认定其属于非法客运,拼车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质。
而蔡某作为车主,在确保车辆机动性完好且借车人有驾驶上路的资质后,已经尽到车主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无需对谢先生的死亡负责。
同时,作为有自我控制能力和判断能力的谢先生,明知或应知自己身体的情况,需要提前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预防和准备。在其自愿同意拼车后,其表现与常人无异,不能期待曹先生对他的身体状况有深入了解并做出反应,不能认定是曹先生属于“见死不救”。而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的死亡后果,应当由谢先生个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谢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
我们都知道生命的可贵,也了解生命的脆弱,作为自身的控制者,更需要小心、谨慎行事,维护好个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