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股票上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的损失应由证监会赔偿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根子在监管不力;监管不力,股民买单,于理不公、于法失衡。
财务造假频发,本质是监管缺位、追责偏软
A 股市场财务造假,从来不是 “个别企业道德问题”,而是长期监管不力、处罚偏轻、预防失效的系统性问题。一边是造假大案层出不穷,一边是监管 “事后救火” 多于 “事前设防”;一边是股民血本无归,一边是造假者罚点小钱、换个马甲继续,这种局面,难言尽责。
一、造假泛滥,源于监管 “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发现能力严重不足
很多造假并非高科技,就是虚增收入、虚构贸易、关联方占用,手法并不复杂。但监管往往等到爆雷、股价崩盘、媒体曝光才立案,事前预警、事中核查形同虚设。跨部门数据壁垒没打通,税务、海关、银行流水与监管系统不联网,导致 “能发现的不发现,该早发现的拖到最后”。
处罚与收益严重失衡,违法成本太低
过去多年,财务造假多是罚款几百万、实控人禁入几年,与其动辄几亿、十几亿的造假收益相比,九牛一毛。直到近年才提高顶格处罚,但 “罚公司不罚个人、罚小钱不追赃款、追刑责不追实控人” 的老问题仍在。造假者赚得盆满钵满,股民倾家荡产,权责完全不对等。
中介 “看门人” 形同虚设,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券商、会计师、律师本应是资本市场第一道防线,现实中却常沦为造假帮凶。审计走过场、背书拿好处、知情不报甚至配合造假,早已不是个案。而监管对中介追责长期 “轻描淡写”,板子打在小兵身上,大所、大券商极少被重罚、吊销资质,导致整个中介链条毫无敬畏之心。
二、股民无错却买单,监管不力不能只让投资者扛
财务造假,股民是唯一无辜的受害者。上市公司、实控人、中介都有责任,监管同样难辞其咎 ——监管的核心职责,就是防范造假、保护投资者;防不住、查不出、罚不狠,就是履职不到位。
现在的逻辑是:造假公司赔、实控人赔、中介赔,唯独监管不赔。看似 “依法”,实则不公:
监管收着监管费、握着审核权、顶着 “保护投资者” 的名头;
出了事,一句 “监管不兜底” 就置身事外,让散户自己去打官司、去集体诉讼,耗时耗力、胜诉难、执行更难。
我认为 “应该由证监会先赔、再向企业追偿”:
监管有权力、有资源、有能力提前发现造假;
监管失职导致造假得逞、股民受损,监管就该承担兜底责任;
先由监管设立赔付基金,快速全额赔偿股民,再向造假企业、实控人、中介全额追偿 + 重罚 + 刑责,既保护了无辜散户,又让造假者付出百倍代价,才是真正的 “权责对等”。
三、不改变 “事后追责、股民买单” 的逻辑,造假永远禁而不绝
现在的 “零容忍”,更多是口号上的零容忍、行动上的慢半拍。不解决三个问题,造假永远会反复:
监管必须前置:把 “事后查处” 改成 “实时监控、大数据筛查、异常交易预警”,让造假刚露头就被摁住。
追责必须穿透:不仅罚公司,更要重罚实控人、财务负责人、中介签字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起上,罚到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赔偿必须兜底:建立监管赔付基金,由监管先赔股民,再向造假方追偿,不让无辜投资者为监管失职买单。
综上:资本市场的底线,是不能让老实人吃亏、造假者得利
财务造假,伤害的是市场信心、法治根基、千万股民的血汗钱。
监管不力,就该担责、兜底、整改,而不是把责任推给企业、把损失甩给股民。
什么时候监管真正做到 “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失职担责、股民兜底”,A 股才能真正告别财务造假,成为一个让投资者放心、有尊严的市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五)监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按分工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监管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制定有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执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监管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监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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