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为本和审慎经营原则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应当聚焦服务“走出去”企业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等优质企业的海外投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领域合理融资。同时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水平,制定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业务组织架构、操作流程、合规审查及风险处置等核心要素,并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
根据《通知》,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或者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承销自贸离岸债。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书面授权,确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责任和决策机制,明确承销业务范围、权限边界、风险限额、责任追究等内容。未经授权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承销业务。商业银行可与境外合格承销商合作,共同为发行人提供承销服务。
《通知》要求,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投资的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实施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业务实质审慎计算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债券投后管理,持续监测发行人的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评级变化、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境内外监管政策变动等情况。
对于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报告。
《通知》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监管,对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参照《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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