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菏泽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协警铐走实习律师”事件的通报。经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
通报提到,经研究,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窦某喜予以诫勉处分,对处警民警张某予以记过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晁某亮、聂某予以辞退。
【1】当事人:正常入住酒店却被铐走
1日,网友“永葆热爱的小柴”发布文章称,自己正常入住酒店却无故被辅警带走。
其表示要去参加婚礼,当晚在某酒店正常办理入住。
晚上10点左右,一群自称某某派出所民警的人擅自闯入酒店房间,要求其和朋友出示身份证。“我要求他们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出示证件,他们情绪激动,对我大吼大叫:‘你狂什么,你有什么资格要求我们出示证件?’‘我们穿这身衣服就是有资格强制检查你。’在我再次要求后,一名编号为X的人员带头,与几名同行者将我反铐在了墙边。在室外零下二度,我只穿单衣的情况下,他们将我一路推搡至幸福街派出所。”
其在文中提到,他后来了解到“他们查房是因为酒店存在登记不规范的问题。”
当事人认为涉事民警、协警态度粗暴,在整个事情的处理当中,存在多次违法滥权的行为。
2月2日有媒体记者获悉,此事发生在山东省菏泽市,涉事派出所系牡丹区公安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被铐走的网友“永葆热爱的小柴”是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实习律师。
【2】律师:当事人查看警察证是正当要求
针对此事,九派新闻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进行分析。
他表示,根据警方通报,涉事民警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
关于公安民警着警服执法,是否必须还要出示警察证,涉事辅警所说“我们穿这身衣服就是有资格强制检查你”是否有法律依据?
其表示,《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须“经出示相应证件”方可。虽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但该规定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明显低于《警察法》。
并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也明确,公安民警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的,应当先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
依照规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将证件打开出示。简而言之,无论是否着警服执法,在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民警都必须出示警察证。
公安民警能否将当事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邵克律师表示,《警察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上述四种情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尽管如此,如何判断“作案嫌疑”,还是由警察进行专业判断,执法自由度仍比较宽泛,但不能随意怀疑,需要有一定的依据,比如“形迹可疑”,神色慌张、身上带有血迹,或者他人指证等等。
其还提到,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仅规定了两种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也明确规定,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该起事件中,显然都不符合上述可以使用手铐等警械的情形。
他称,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善待人民群众对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和监督,这有利于提升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彰显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九派新闻记者 温艳丽
编辑 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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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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