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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端与演进
独立董事是现代企业进程中一个具有一定特殊性征的企业现象。它的基本内涵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亦被称之为外部董事,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监会要求每家上市公司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用以审查公司的财会报告、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对于非法行为的控制。鉴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独立董事逐步被纳入上市公司强制监管要求。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不断提高,金融市场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市场之一。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股票交易市场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我国启动了国企改革,一批国有企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推向资本市场。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后,存在着明显的国家、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被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很大分歧。为了让上市公司董事有独立的判断与决定的权利,避免被轻易操纵,国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首次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确立为基本制度。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8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实现独立董事制度22年来首次重大系统性改革落地。
中直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实践情况
现在的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着中直股份(600038)、洪都航空(600316)、中航电子(600372)和中航光电(002179)、富士达(835640)五家A股上市公司,中直股份为其中一家上市公司。
中直股份成立于1999年,于200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12月25日更名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中直股份是国内领先的直升机整机及零部件供应商,也是致力于高端装备制造的现代化工业企业,同时是全面支撑低空经济发展的航空高科技核心骨干企业。为进一步实现直升机业务的整合,促进中直股份高质量发展,2023年12月25日,中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无条件审议通过,实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直升机业务整体上市,使中直股份成为产业链的链长单位,更好地承担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的航空强国建设历史重任,推动直升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打造世界一流直升机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中直股份披露的2023年年报可以看出,中直股份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9名独立董事中,1名为央企多年总会计师,1名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1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均拥有丰富的财务、法律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同时, 3名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3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推动中直股份更好实现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通过中直股份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功能定位不难看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在董事会中引入与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均无关联的外部人士,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加强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制衡。因此,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精华,独立性的强与弱直接决定了独立董事效用的发挥。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毕竟是一件“舶来品”,在中国证券市场20多年的发展实践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往往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难以实现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表现在:
(一)独立董事的“出身”不独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在聘任程序上与一般董事并无不同,都需经董事会物色董事人选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再由董事会正式聘任。在实践中,大部分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或直接委派,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很容易根据自己的意愿物色新的独立董事,这就使得最终经股东大会选任出来的独立董事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共进退。这种利益格局就决定了独立董事并不独立,要他来监督董事会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较低,表决权受限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ListedCompany Manual)第303A.0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需要为大多数,即一半以上。而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1/3即可。实践中,为了决策便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席位往往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这就导致内部董事占多数,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在这样一个主要由内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拥有的表决票数量较少,表决权受到限制。因此,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很难在决策中发挥作用,从而导致董事会决策的风险性加大。
(三)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对独立董事薪酬、履职情况和能力的管理和评价体系。一方面,独立董事履行情况的好坏与其薪酬标准严重脱节;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选任独立董事也缺少相应的评价标准。由于制度上欠缺,对独立董事的“不作为”尚无有效处罚措施,对独立董事的约束乏力,导致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缺失。此前,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约1.23亿至2.46亿元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并引起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继离职。该案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继续加强和完善。
加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措施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既要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又要有效化解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那就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具体有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科学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独立于公司,除了独立董事外,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二是独立于大股东,不受大股东的控制,有独立的判断力和决策权;三是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不对公司的具体经营进行干涉;四是独立于公司主要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人员,不与公司发生利益关系。上市公司要科学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章程,将独立董事纳入公司 “权责清单”中,并赋予相应的决策权,厘清独立董事与其他决策主体的权力义务关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
独立董事的选任是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的第一道关卡。独立董事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独立判断和进行决策的作用,其选任程序就需要确保非上市公司主导,切断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孵化”,将独立董事与公司以及大股东等有控制力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利害关系削弱。首先是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根据不同专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负责对独立董事的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管理。只有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后,才能进入独立董事人才库。需要聘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从人才库中选取独立董事。这样既保证了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也保证了独立性。
(三)适当扩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定占比
独立董事的存在减轻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越高,该公司的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也越高,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也越强。因此,需要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升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占比。比如,可以将目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1/3的规定调整为不低于1/2。
(四)完善授权与约束独立董事的相关机制
一方面要在法规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权力,包括对公司情况的知情权、调查权,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等,以法律形式切实保护独立董事的权力;另一方面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选择、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性规范,从制度上对上市公司限制独立董事行权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为独立董事独立行权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独立董事监督事项更聚焦、职能更优化、履职保障更充分、责权利更匹配、监督更有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文/刘凯
编辑/莘然
本文刊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2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