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商户缺斤少两罚30万元
该商户最终承担的罚款恐怕不止这30万元,市场方被罚款的10万元最终估计也由该商户承担。
事情发生在7月4日晚上9点前后,当时网名为"铁头惩恶扬善"的男子到涉事海鲜加工广场准备购买海鲜。来到涉事商户店旁后,涉事男子询问了海鲜的价格。得到涉事商户的回答,涉事男子可以接受,就挑选了一些海鲜让涉事商户称重。称完并告诉涉事男子重量后,他按照涉事商户计算的金额付了款。
接过海鲜之后,涉事男子就离开了这家海鲜店。随后,涉事男子找到空地就拿出自己带的秤具开始复称。复称之后,涉事男子异常愤怒,发现自己遭遇了五两秤。
回到涉事海鲜加工广场表明自己维权的态度后,涉事男子拨打了12345热线,将此事正式投诉给了当地有关部门。当地执法部门获悉这条违法线索后立即跟涉事男子取得联系,并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执法部门认定涉事商户对涉事男子实施了作弊行为,即将海鲜称重的塑料筐之重量计入到了账单结算。
据此,执法部门认定涉事商户存在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对涉事商户罚款30万元;还责令涉事海鲜加工广场全面停业整顿,对其罚款10万元。
除此之外,涉事海鲜加工广场市场管理方对涉事男子进行了先行赔付。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涉事商户远不止这30万元罚款的不利益,涉事海鲜加工广场被处罚的10万元恐怕也会最终由其承担。这是因为,涉事商户进驻涉事海鲜加工广场大概率是以双方签订摊位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的。
基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涉事商户就有义务进行合法经营,但涉事商户现在竟然故意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致使涉事海鲜加工广场产生了损失。涉事商户的这个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且给涉事海鲜加工广场造成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涉事商户应该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此同理,如果涉事海鲜加工广场是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向涉事男子进行的赔付。这里的退款和赔偿金额,涉事海鲜加工广场也有权找涉事商户追偿,毕竟前述赔付责任应该是涉事商户向涉事男子承担,他们对涉事男子实施的缺斤短两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被罚款30万元的行政责任外,针对涉事商户对涉事男子实施的缺斤短两行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地执法部门还应该将涉事商户记录进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包括这种对消费者实施的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经过前述分析,我们知道,涉事商户所承受的违法代价是很大的,这也能够使广大经营者警惕,一定要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能对自己的违法之处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执法部门查出,过去所获得的那些微利恐怕难以抵消所面临的法律责任。